身高不到160公分能不能當女消防員? 5月31日揭曉
女子陈韵宣2018年通过消防警察特考,翌年1月16日至内政部消防署训练中心报到,却因身高仅158.9公分,不符考试规则所定的160公分标准,消防署废止她的受训资格。陈女提诉愿、行政诉讼都遭驳回,她认为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一般警察人员考试规则有抵触宪法保障人民服公职权疑义,声请法规范审查。宪法法庭今公告5月31日下午3点宣判。
本案原应在4月16日前宣判,但4月8日时公告延后。
考试院2018年4月23日修正发布的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一般警察人员考试规则第8条第1款规定「本考试体格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体格检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
陈韵宣2019年1月16日到消防署训练中心报到,接受教育训练,中心检测她的身高后,认为有必要复检,安排她到卫生福利部南投医院检查,复检结果出炉,陈女只有158.9公分,不符合「不具原住民身分女性」所要求的160公分体格标准。消防署废止陈女的受训资格后,她提诉愿遭驳回,改提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虽判她胜诉,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但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基于救灾、救护考量,设定身高限制有助于消防警察执行任务,具有公共利益,标准合理,2021年12月23日将北高行的判决废弃,且驳回陈韵宣的诉讼确定。
陈韵宣2022年7月4日向宪法法庭声请法规范审查。宪法法庭整理出三大争点,第一是以男性身高165公分、女性160公分为标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降为158公分、女性为155公分,规范目的是什么?第二则是如以这样的身高标准为资格要件,是否侵害人民受宪法保障的服公职权?另外,原住民与非原住民的不同身高限制标准有无抵触宪法保障的平等权?
考试规则第7条第2项提到「受训人员报到后,必要时得经内政部或海洋委员会指定之公立医院办理体格复检,不合格者函送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废止受训资格。」其中「必要时」一词,有没有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
宪法法庭今年1月16日行言词辩论,内政部及考选部诉讼代理人李元德认为行政机关对具体的人事有决定权,由用人机关基于实际需要依法决定用人资格及条件符合功能最适原则,消防人员宜具一定身高,且「不能过低」以免难以执行勤务。
陈韵宣2018年通过消防警察特考,却因身高仅158.9公分,不符考试规则所定的160公分标准,消防署废止她的受训资格。陈女不服,声请法规范审查,宪法法庭1月16日行言词辩论,今公告5月31日宣判。资料照片。记者王宏舜/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