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傅拉一车辣椒4500元,货主以奇葩理由克扣2500元

贵州贵阳,王先生运输一车辣椒,货主随同跟车,两人在服务区吃饭时,天空突然下起小雨,辣椒淋雨不到30秒。谁知,货主就以辣椒被雨淋过为由,恶意扣除2500元运输费。王先生表示:就没见过这么坑人的!

王先生是一名货车司机,这天早上,一位叫陈某的货主请他帮忙运输一车辣椒,从广东湛江装货出发,到贵州贵阳卸货。

王先生算了一下跨省运输大概有1000多公里路程,于是开价5000元运输费,陈某说太贵了,并声称自己是做辣椒批发生意的,利润很低,希望王先生能高抬贵手,把运输费降至4500元,感激不尽。

陈某又是递烟,又是笑脸相迎,王先生觉得对方真诚,于是答应。

货物装车后,为给辣椒保鲜,陈某坐上王先生的货车,一同跟车前往贵阳。王先生是一个老司机,驾驶技术娴熟,途中不曾出现意外,辣椒也不曾丢失,这让陈某非常满意。

快到贵阳时,王先生觉得肚子很饿,于是把车停靠在一处服务区内,之后与陈某一起进餐厅吃饭。

可饭刚吃到一半,天空突然电闪雷鸣,紧接着下起了小雨,陈某大惊失色:不好,辣椒被淋雨了。

原来,辣椒是不能碰水的,否则不仅无法保鲜,甚至还会出现腐烂。王先生意识到不妥后,赶紧放下碗筷,并迅速跑回货车上,以最快的方式给辣椒盖上帆布,成功遮挡了雨水。

陈某脸色阴沉,担心被雨淋到的辣椒会变质,王先生急忙安抚:别担心,辣椒被雨淋湿不到30秒,不会有事的!

抵达目的地后,王先生也帮忙卸货,不料,陈某却表示自己身上没那么多现金,让王先生等两天,他把辣椒批发出手后,才有钱支付4500元运费。

王先生疑惑:一个生意人,身上怎么连4500元都没有?不过,见对方态度诚恳,他也不好再说什么,于是在附近旅店住了两晚。

第三天,陈某回来,王先生仿佛见到财神爷,赶紧上前问候,并索要4500元运费。哪知陈某一反常态,唉声叹气的说:辣椒因为被雨淋湿,烂了很多,基本上都亏本卖了,赚不到钱!

陈某啥意思?就算赚不到钱,也应该把运费结了,毕竟是两码事。

王先生伸手要钱,可陈某却说运输费只能给2000元,因为王先生没有把握好天气情况就开车出行,导致辣椒被雨淋湿,因此需要承担责任,扣除其2500元运输费。

王先生一向脾气好,可听了陈某这话,也忍不住大发雷霆,并怒斥陈某:辣椒被雨淋的时间不到30秒,怎么可能都烂了?这不符合常理!

当时下的只是小雨,王先生眼明手快就给车上的辣椒盖上帆布,极大保障了一整车辣椒的安全。

可陈某却不这么认为,他坚称王先生要为腐烂的辣椒负责,还一定要减免2500元运输费。

对此,王先生表示,1000多公里的路程只收2000元运输费,他真的是血本无归啊!之后,他指责陈某:你不讲信用,我未见过这么坑人的!

王先生据理力争,可陈某就是不肯妥协,双方争执不下。最后,王先生决定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维权,追讨4500元运输费。

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王先生的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一、 王先生在运输辣椒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陈某委托王先生运输辣椒,双方形成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王先生在运输辣椒过程中,如果有出现损坏,或者丢失货物的过错,可认定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承担相应赔偿。

但是天要下雨,这属于自然界不可抗拒的因素,也是不可逆转的事情,因此辣椒不慎被雨淋湿,不能将所有责任归咎于王先生。

其次,在发现下雨后,王先生放下碗筷,第一时间跑回货车,以最快的速度保护了车上货物的安全,做好了本分工作。

因此王先生在这起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二、辣椒运送到站,陈某恶意扣除2500元的运输费,涉嫌违约,王先生可依法维权。

《民法典》第836条规定:托运人不支付运费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法规,陈某在辣椒到站后,必须支付相关运输费,可他却耍起了太极,先是说身上钱不够,辣椒卖出去再付钱,后又以辣椒变质和亏损为借口,私自扣除2500元运费,其行为严重违反上述法规。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财产权益,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不论陈某以什么理由拒绝支付、或者扣除2500元运输费,其行为都不被法律认可,王先生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诉讼,将有法可依。

最后,法院也一定会支持王先生的诉求。另外,陈某不仅要向王先生支付4500元运输费,还要补偿对方住旅店期间的一切费用。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