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隔3個月…21歲男又潛入同所大學女廁偷拍 判3月不准緩刑
21岁王姓男子去年3月间才因潜入台南某大学女厕,持手机偷拍隔壁女大生如厕画面当场被逮,事隔3个月,他又再度潜入同所大学女厕偷拍,经女大生查觉隔间下方有手机未得逞,他逃离现场仍被警方查获,法官认他犯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判刑3月,但因再犯,不准他缓刑。
据调查,王于去年6月22日下午2时许,进入大学学生活动中心3楼女厕厕所内,持手机自隔间下方空隙处,欲拍女大生如厕画面,因遭女大生发现下方有手机,随即逃离现场而未得逞。女大生报警,经警循线查获。
然而,王于去年3月11日下午2时20分起,在该大学L栋7楼女厕内,持手机偷拍隔壁女大生如厕影像被发现,女大生当场通报校方人员,并报警处理。台南地院认他犯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罪判刑3月,可易科罚金。
未料,事隔3月,王再度潜入大学女厕再犯,他于警询及侦查中坦承犯行,与女大生、证人证述情节大致相符。女大生表示,案发后,王有向她表示,他有录影但影像删除了。经检视扣案手机,也未发见相关影像。
检方指出,王于案发当时确有录影的意图,非仅单纯为窥视,认他无故以拍照摄录性影像未遂罪嫌起诉。
台南地院审酌,王年纪尚轻,竟无视法律对他人隐私权保护,而为满足一己私欲,着手摄录女方性影像,侵害隐私权,也造成她心理恐惧而惶惶不安,很不应该。又考量他犯后坦承犯行,犯后态度尚可,前于去年3月11日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经警查获后仍再犯本案,恶性不轻。
同时,王迄今未能与女方和解或取得原谅,女方也表示无调解意愿等一切情节,认他犯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判刑3月,可易科罚金。且为避免再犯,不准他缓刑。
台南地院指出,王男去年3月11日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经警查获后仍再犯本案,恶性不轻,认他犯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判刑3月,且为避免再犯,不准缓刑。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