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话》大律师称呼的起源──民初法律人的风骨(三)

黄涵之先生任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我们关系不同,一直时相过从,厅内一位名叫任琴父的推事,在外吃花酒,事闻于江苏高等审判厅。厅长为杨荫杭,适逢司法改制,上对下可以命令行事,杨荫杭遂以命令警告任琴父,并深斥黄厅长约束部属不周。

涵之先生对杨荫杭根本轻视,不予理会。我因正当壮年,遇事喜动意气,从旁甚觉不平,由我撰稿,具涵之先生名还骂,油印散发全苏各法院,事情遂扩大。杨荫杭一怒之余,下令上海地方审判厅全厅改组,连厅长以下通撤掉。但检察官陈英,以其无理,签请司法部处理。

司法部派了两位分事,一为沈应石,一位姓陈,查办此事。其间章宗祥、曹汝霖原为杨荫杭生死之交,竭力袒杨,而司法总长许世英(静仁)则主秉公从事,两方争执颇力,结果由司法部下令斥杨荫杭措置失当了事。以后据传,有人对章说,「谢某是个人材」,章说,「角色是角色,但我对他有成见」。这事过后,涵之先生挂冠而去。我仍继续作我的律师。

谈到当时律师界情形,趁这个机会,我可附带讲上几句。现在的律师,都称某某律师,有时候口头称呼某某大律师,不过是交际上客气的话,自称及招牌上的字样,一律是律师,无大小之别,若有人自称大律师,或招牌上写明某某大律师,一定传为笑话。殊不知民国初元,上海律师,无不自称大律师。登报及招牌,也一律称大律师,竟没有一个律师,不加「大」字称号。

什么缘故呢,因为中国律师起源,是仿照在上海开业的外国律师而来的。上海律师以英租界为最先开业。英国律师制度,原分大律师、小律师两种,小律师只能办初审轻微案件,大律师才能办终审重大案件。并且有许多案件,不能直接就委托大律师,要由小律师转送大律师,俨然成一阶级。中国律师并无这种区别,但既在上海开业,相形之下,谁肯自居小律师,于是每一律师,都称大律师,招牌上也仿照外籍律师的式样,铜质横式,中西两种文字并列,这就是大律师称呼的起源。

说起西文大律师名称,当时相传一个有趣的故事。有一个律师事务所,忽然来了一位高帽燕尾服的外国人拜访,名片上是某某大律师(英文Barrister)。这位中国律师不通英语,从没有外国朋友,弄得莫名其妙。见面一谈(当然通译传话)才知道这位外国来宾,是英牛津大学的法学士,现在香港作律师,有事来沪,见了此地律师招牌上,多半写有英文Barister字样,以为是他的同学,因为英国牛津大学出身的律师,才称Barrister,所以误认。经解释之后,才嗒然而去。

嗣后好多大律师,都将英文名称,改为Attorney,不称Barrister,以免外国同学,再度光临。后来我第二次到上海做律师时,就很少有人挂大律师的招牌了。那时(民国9年)上海律师公会,相当负责,对律师风纪,甚为注意,除名片外,其他登报启事及招牌字样,不准于律师上加任何标榜文字,什么博士,什么前任某某官职,某某教授等等,都在禁用之列。现在讥讽人的,动辄说是海派,不知当时的海派,也还不是乌烟瘴气的呢。

外籍律师,收取酬金,多数是分收性质,即是按件取费。总收包办的办法,好像不大听见。中国同业,最初大半仿照外籍的办法,谈话、出庭、撰状等等,都分别按时间、次数、件数计算。其办法,谈话是每次现付,其他工作是先交保证金若干(有保证人的也可免予先交),到了相当时期,多半是保证金将完,或到每周末(西例)、月底(中例),就由律师事务所开单计算,多退少补。

本文节选自《谢铸陈回忆录》,作者:谢铸陈(蔡登山主编),出版:新锐文创(秀威资讯)。

但是中外风习,根本不同,外人重法律,中国重情感,外国律师不问委托人有无交谊,总是公事公办,照章取费,毫不通融。中国人总觉得面子上不好意思,对陌生的人还好,若有丝毫关系,就很不便收取谈话费,以及按次计算,如像西洋夫妇吃包饭坐电车,各开各帐的作风,我们实在追不上。就是委托人也觉得,分收办法既麻烦,又不便计算这一场诉讼要多少费用,因此趋重于总收。以后中国同业,也就逐渐将分收办法取消了。

但是中国律师而西化的,不是没有。譬如我的朋友金泯澜,他的事务所就有谈话券制度。凡来见的,先要交大洋(当时通行币是银元)5元,买一张券,等于医师的门诊挂号券一样,按号传入,钟点过了照加。又汉口律师张履鼇(美国法学博士,后来一度任南美某小国公使),也是全盘西化。

有一天他的朋友宴客,席上谈起报上登载某诉讼案件法律问题,主人请教他,客人也有几位同他讨论。到了第二天,同他谈话的主宾,每人都收到一张帐单,上载谈话费若干元。大家都很诧异。主人去问他,说我什么时候同你讨论法律。他说,「不是那天吃饭席上讲的吗。」主人说,「那是随便聊天,并不是对那个案件讨论。而且在座的人,也没有谁与那个案件有关系的呀。」他说,「我只知道讨论法律就照章收费,不问你们有无关系,不然,其他客人同我谈闲天的,为什么不向他们开帐单呢。」后来传为笑谈,见了律师朋友,都先说一句,不敢对你说话,怕帐单到门呀。

【本系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