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流浪律师可怕,还是欠缺市场区隔及没有配套措施可怕?

新北市府防制校园教职员性骚扰,成立法律扶助律师团协助被害人打官司。

宏恩

最近半年来出现很多「流浪律师」的讨论。但是喊话的人其实背后有着不同的立场。刚毕业的法律人或在学的法律系学生当然感到很焦虑,但另外有许多诉求其实是执业多年的律师对于「市场行情被打乱」的不乐意。

事实上,后者开始有「应该重新回到缩减律师录取率的过去的老路」的呼吁。

我很好奇:对于前者(正在或即将准备律师考试的年轻法律人)而言,后者的这种「解决方案」是你们要的吗?请恕我不长眼的追问一句:后者的律师道友们,多年前你们还在那边被国家考试凌迟、每天跑图书馆和补习班的时候,这种「解决方案」会是你要的吗?

换了位置,当然会换了脑袋,这其实难以苛责,毕竟这是现实人生的真相。并没有一定谁对谁错。

但无论如何,如果我们想要解决问题、提出政策施行或修正的建议,不能够只依据自己现在的位置提出诉求,必须要想想其他人的角度,甚至,因为律师这个行业是基于法治的需求而产生的,具有高度的公益性,势必也要考量社会整体和公众的需求。

每次有人提到「流浪律师」的话题,我都会不由自主想到以前在美国 Stanford上民事诉讼法的老师第一堂课说的话。他的大意如下:

「虽然我教你们诉讼法,但是你们一定要记得,一个动辄把每一个案件带入法院诉讼的律师,会是一个失败的律师。你们不能只会诉讼,而是必须要会更多不透过诉讼就可以更有效率、更为确定地帮当事人解决问题和争取权益的方法。案件只要进入法院就注定会有时间拖延和结果上的不确定,当事人可能付出更多成本,却不一定会得到更好的结果---事实上往往得到了更差的结果。

我教你们诉讼法,但是我绝不会告诉你们事事都透过诉讼到法院解决是最好的办法。虽然有例外,但是一般而言,最好的律师在问题发生之前,就可以透过事先的契约拟定帮助客户未来根本不会发生争议

次好的律师则在争议真的发生后,可以帮助当事人不透过诉讼就迅速而确定地解决问题。至于最差的律师我刚刚讲过了:他前面两者都不会,只会动不动就诉讼、诉讼、诉讼。

切记:你们的任务是替当事人寻求最大的利益,不是竭尽所能的把我这堂课教给你的每样东西都拿出来去法院运用。」

说起来惭愧,身为台湾法律系的教授,我不知道我们的法学教育是否也曾给同学们相同的观念。还是我们的法学教育也直接间接让台湾的律师市场变成一片「厮杀的红海」:人人会的东西都差不多,而大多数刚毕业的法律人学到的都只是诉讼模式的思考方式学校里花了几百个小时大家实体法」上有哪些权利义务,然后又花了几百个小时教大家「程序法」,也就是要如何透过法院途径来行使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厮杀的红海」里,律师执业不分科,大家受的都是诉讼模式的思考训练,大多数年轻法律人想到的也是当个诉讼律师,因此在「包审制」的收费方式下,若当事人没诉讼就会「接不到案」,就会「生存不下去」。我们没有像医师那样分专业内科外科妇产科......),做市场区隔。我们也没有像台湾几乎所有的「师」(会计师、医师、护理师、社工师、心理师......)一样,被法律强制在职进修和定期换照。

我知道我这样讲会得罪人,但是我真的很想问:许多律师同道们在抱怨现在的律师市场变成「厮杀的红海」的同时,有没有想过为什么台湾律师业从未分科专业化、成为欠缺足够市场区隔的单一红海市场?为什么其他「师」考取执照之后必须强制进修,一定要去学到更多学校里没有教的东西,让自己的专业更精进化、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元更好的服务,但是台湾的律师进修却纯属「自愿参加」,有许多公会举办的进修课程的参加者经常只有小猫十几只?

近几年或许因为「红海厮杀惨烈」,越来越多律师想要返回学校再进修,但未必是法研所,而是其他学科的研究所(例如会计、管理......等)。也有越来越多法律人出国充电,或是进入不同的职场领域历练,不再局限于传统律师业务。

大家或许可以思考:「律师录取率放宽」是不是一个迫使台湾律师业必须往多元化、蓝海方向发展的契机?以往那种「只要考上了就是金饭碗,连继续在职进修都不必」的观念是否应该扬弃?这恐怕不是一直高喊「流浪律师」的耸动诉求能够回答的事。

至于律师录取率前几年突然大幅放宽,究竟有没有问题?我认为有,但是问题不见得在「录取率放宽」,而是在没有配套措施的情况下「突然」大幅放宽。

法令要求律师考试及格的人必须到律师事务所实习才能取得律师执照,但是突然大幅放宽律师考试录取率的同时,台湾的律师事务所数量又不可能突然变多,「找不到实习」的问题怎么会不发生?即使找到了实习,这些实习律师的劳动条件又怎么可能不每况愈下?台湾各项制度变革最可怕的问题就是「不同部会各行其是」:考选部管录取率放宽不管实习机会,法务部管实习规定又不管录取率放宽。

台湾政府的各部会有时候让人怀疑「究竟是不是同一个国家的」,这其实是经常发生的老问题了,在此无须多提。实习律师的问题,法务部几年前只把实习单位从局限于律师事务所,勉勉强强增加了法律扶助基金会,但它仍然是以「诉讼」模式为主的机构。未来我们的社会一定会需要越来越多「不做诉讼」的法律人,那么,为什么实习机构不能开放到不做诉讼的法律部门,例如企业及政府机构的法务单位?就算是要强调诉讼经验,有很多法律人在律师考试及格之「前」,已经有多年法官助理等实务经历,为什么现制通通不准折抵实习期间,非得在考取之「后」的实务训练才能算数

如果部份律师先进不从如何放宽实习机构的范围或实务经历可折抵条件的方向下手,却提案希望以后现职律师一律不需要付薪资给实习律师,或甚至要求实习律师缴交学费给自己才愿意予以指导的话,他们究竟是想要帮年轻法律人解决实习的问题,还是想要解决自己的问题呢?大家可以自行判断。

●作者刘宏恩,政大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副教授,史丹佛大法学博士卫生署疾病管制局人体研究伦理审查会委员。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文章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