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民主法治拼图 拥抱不在籍投票(陈长文)
蓝白推不在籍投票扩及境外,中选会主委李进勇(图)称民主国家受境外介选严重。(黄婉婷摄)
1月大选甫结束,纵投票率7成,仍有3成选民缺席,若开放不在籍投票则投票率必能提升。然3月15日宪法法庭《113年宪裁字第7号》驳回「受刑人无法投票是否违宪」声请,因不在籍投票宜由立法院决定,且人民能否前往户籍地投票「要非所问」,故无不在籍投票不违宪。
一、113宪裁字第7号与释字756: 大法官的矛盾
笔者无法认同此裁定之见解,「要非所问」,讲白是「不干大法官的事」。但对无法投票之公民(如声请裁判的受刑人)至关重要,然投下赞成不受理的10名大法官却自废武功,有愧「宪法守护者」称号。宽慰的是,仍有5位令笔者尊敬的大法官提出反对意见,指出宪法法庭应受理本案,审查立法不制定不在籍投票是否为违宪。
2017年大法官就受刑人言论自由(书信检查)作成释字第756号「受刑人除人身自由遭受限制…与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宪法上权利,原则上并无不同」令人欣慰。释字756虽未谈及不在籍投票,但按其论理,受刑人与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选举权」「并无不同」。若当时释字756号声请人邱和顺亦主张在监「不在籍投票」,很可能便和113年宪裁字第7号结论截然不同。然现任大法官却将释字756号抛诸脑后,尤其亦参与释字756号的蔡炯炖、许志雄、张琼文大法官,「是忘记了,还是害怕想起来?」。
但笔者认为不必灰心,既然宪法法庭说不在籍投票宜由立法院决定,则如今立法院改选完成,忌惮选民结构而反对不在籍投票的民进党未能过半 ,而合计过半的国民党与民众党已提出议案,不在籍投票有望实现。
二、选举可和户籍脱钩了
《宪法》第17条明订人民有选举权,未以设定户籍为前提,《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及《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却规定「选举人应于户籍地投票所投票」。笔者多年前于〈推动不在籍投票 催出过半公投〉言「选举权与户籍地不当的连结,违宪的限制人民参政权,也拉低了投票率」。韩国早已废除户籍制度,我国仍以户籍为由剥夺投票权,能不惭愧?
60年代台湾地区经济开始起飞,出国工作及留学人数渐增,不在籍投票需求出现,然处戒严时期,政府无心设计不在籍投票。80年代末解严,出境管制解除;90年初戡乱终止,两岸对立氛围减缓,跨区流动频繁,政府(行政、立法)仍抗拒修改《选罢法》,宪法法庭怠忽职守,难免「朽木为官,禽兽食禄」之讥。
三、拆解怠于立法的借口此其时也
反对不在籍投票的借口,如远距投票技术问题或柯总召信口「怎么秘密投票?」皆非成理。今加密技术提升,可确保数位投票的秘密性;通讯投票、跨国或两岸通邮亦便捷无虞。重点在推行不在籍投票之决心,而非以程序设计否定选举权的保障。
于大陆地区的台湾地区公民远距投票,国安局长言「担心投票自主性受影响」。笔者提醒切勿低估台湾地区选民的智慧,如北高行3位法官曾言「(对中共之统战)最佳回应之道应系更民主、更开放」。海基会应与海协会协调适当的投票环境;倘难以执行,通讯或数位投票亦可行。万勿以虚拟命题作为阻挡不在籍投票的借口!
四、民主进展透过超国界法整合之展望
多数民主国家早已施行不在籍投票。大陆地区受刑人能参与县乡级人代选举,对比我们,仍感讽刺。而韩国3月27日的国会选举,笔者学生(韩侨)也在驻台韩国办事处完成投票;韩侨能投票正是因韩国宪法法院在2007年宣告欠缺「海外不在籍投票」违宪。
基上,笔者期望新科立委(包括民进党)能通过不在籍投票法案,完成宪政里程碑,使两年后地方选举能有更多公民参与,中华民国也能在法治路上迈出一大步,进而达成良制。(作者为超国界法律问题教授、选举权人、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