纾困补贴收入免税 成本费用仍可核实认列

财政部。(图/资料照)

记者吴静君台北报导

财政部今(25)日发布函释营利事业新冠肺炎(COVID-19)自政府领取的补贴收入免纳所得税,其必要成本及相关费用核实认列,无须个别归属或分摊于该免税收入。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会计师林巨峰说明,所得额的计算,如果涉有免税所得者,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或损失,也应同时自减项排除,可直接明确归属者,得个别归属,否则应按应税与免税收入比例合理的分摊,财政部并订定有分摊办法。现依照财政部解释令,营利事业因新冠肺炎自政府领取的补贴收入免纳所得税,其必要成本及相关费用仍得核实认列,无须个别归属或分摊于该免税收入。

林巨峰也提醒,防疫相关租税纾困措施的减免所得额,不需列为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之加计项目,包括给付员工防疫隔离假期间的薪资得加倍减除,及自政府领取之补贴、补助、津贴奖励补偿,免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