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创新高 房屋税今年开征944.65万件 税额911.17亿元
财政部表示,依房屋税条例第5条规定,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税率1.5%~3.6%,各地方政府得视所有权人持有房屋户数订定差别税率;另供营业、私人医院、诊所或自由职业事务所使用房屋法定税率为3%~5%;供人民团体等非营业使用房屋法定税率为 1.5%~2.5%;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使用,则按 1.2%课征。
113 年期房屋税课税所属期间为112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 日。经统计全国自住用房屋件数 721.51 万件、税额约 337.35 亿元,占全国开征件数及税额比率分为76.38%、37.02%;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件数74.76万件、税额92.56亿元,占全国开征件数及税额比率分别为7.91%、10.16%;公益出租使用房屋件数约15万件、税额约4.66亿元,占全国开征件数及税额比率分别为1.59%、0.51%;人民团体等非住家非营业用、营业用及私人医院、诊所、自由职业事务所房屋件数合计133.38万件、税额476.6亿元,占全国开征件数及税额比率分别为 14.12%、52.31%。
其中新北市及澎湖县分别自112 年7月1日及同年9 月1日起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采差别税率,据统计受影响约有 7.49 万件,税额增加约 4.44 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