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小店家营业税起征点调升至10万元 财部:受惠12万家
财政部说明,起征点系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6条规定授权由该部定之,旨在使小规模营业人负担合理税负前提下简化稽征,期减轻营业人遵从成本及稽征机关稽征成本,小规模营业人其每月销售额如未达该起征点者,免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起征点前次调高系96年1月1日,近年来,物价上涨导致原免征营业税之营业人销售额增加,可能超过现行起征点而成应课征营业税,外界屡反映应配合物价上涨情形调整起征点,为反映实情,财政部参酌96年1月迄今消费者物价指数(CPI)上涨幅度25%,调高起征点。预估受惠家数约12万家营业人,增加减税利益约10.68亿元。
财政部表示,本次调高之起征点规定,首次适用于114年第1季(1月至3月),缴纳期间为114年5月1日至10日之查定课征营业税案件,小规模营业人查定之销售额未达调整后起征点者,因免缴纳营业税,将不会收到营业税查定课征核定税额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