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修法 提升身心障碍者的诉讼程序保障
司法院院会今通过刑事诉讼法关于身心障碍者部分规定之修正草案,提升对于身心障碍者的诉讼程序保障,包括强化身心障碍者强制辩护、辅佐陪同范围,扩大诉讼照料、修改涉有歧视性之法律用语等事项,将羁押中被告纳入强制辩护范围等。
本次修正草案重点,加强对于身心障碍者之程序保障与诉讼照料,对于因有身心障碍情形致无法为完全陈述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周妥通知选任辩护人、强制辩护、辅佐人陪同及等候时间等程序保障与诉讼照料规定。
其次是,完备心智障碍者之具结制度:增订因心智障碍致不解具结意义及效果之人,不得令其具结,完善精神或心智障碍者停止审判制度,并强化侦审中在押被告之防御权,将无辩护人之在押被告纳入强制辩护范围。
另,增订心理师之拒绝证言权,以配合心理师法及刑法有关心理师业务范围、职业上信赖关系与保密义务规定;增设缓起诉处分之多元处遇措施,纳入心理治疗及心理咨商作为缓起诉处分之处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