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庆玮/教师既享「公保」又组「工会」,适合吗?

高教工会去年曾到教育部门口抗议私校教师薪资不公问题。(图/资料照/记者萧玗欣摄)

文/宋庆玮桃园市福丰国校长

2011年5月1日劳动三法的施行,教师可依工会法筹组教师工会以维护教师劳动权益,然而教师系具有公益性之职业,相关保障亦多有法令做完善的规范,因此教师究竟要如何行使劳动三权,对教师、学校、教育主管机关而言,皆产生相当大的冲击,也产生许多争议

「劳动三权」,系指劳工基本权,包括团结权、集体协商权(或称团体交涉权)与争议权。其具体内容为:组织工会或加入工会的「劳工团结权」;与雇主交涉有关劳动条件订立劳动协约的「集体协商权」;劳工争取主导地位以罢工、怠工、围堵等各种团体行动,对资方施压的「争议权」。目前我国教师工会拥有团结权、集体协商权,惟依劳资争议处理法第54条规定,排除争议权(即教师不得罢教)。

英美国家对于公私立教师组工会的情形不一,是否具有罢教权也不尽相同。2011年教师组工会以来,教育界面临极大的挑战,台湾的教师具有所谓的公务员保障,教师组工会在有保障规范与限制的国家制度里,如何进行「协商」,真乃是一门值得探究的大学问。团体协商需有明确的对象议题程序,亦即进行协商时,雇主是谁?哪种内容可以协商?协商后须核备?此三种团体协商权的运作,正在各级学校产生剧烈变化。

一、教师的雇主是谁?

以协商对象为例,教师之雇主究竟是学校、地方教育局处还是教育部?虽然102年作出台教师(三)字第 1020039198 号函释,该号函释表示:「…以团体协约协商之事项权责认定协商主体」,并举例说明事项之权责归属:「…属单一学校权责事项,如教师寒暑假返校时间安排、教师进修内容安排、教师教学观摩安排等,以学校为协商主体;属跨校性、校务会议组成、代扣工会会员会费等,以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为协商主体;属全国一致性权责事项,如教育经费预(决)算之编制、教师叙薪、教师聘认资格、退休、抚恤、待遇保险、请假等,则以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为协商主体。」但是所有协商事项的权责是否皆能明确划分呢?雇主到底是谁?此为瓶颈之一。

二、甚么议题可以协商?

教师法第2条明文:「教师资格检定与审定、聘任、权利义务、待遇、进修与研究、退休、抚恤、离职、资遣、保险、教师组织、申诉及诉讼等悉依本法之规定。」换言之,教师之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在教师法中皆已有规范,细节事项再授权由其他单位定之,受规范事项能否成为教师工会提起协商之内容,似乎也是令人疑惑之事。

教师受有诸多教育法规的规范与保障,此现象可从教师法之规定得知,虽然教师工会欲提起协商之事项从法律上分析,可从该协商事项相对应之法条性质,判断该法条是否非属强制或禁止规定而能成为协商标的,但实务上教师工会提起团体协商时,会受到更多非法律层面的因素影响,此为瓶颈之二。

三、主管机关有核准权

一般工会与雇主协商时若产生协商僵局,可依劳资争议处理法之规定,视其协商僵局之原因提起调解、仲裁或裁决,待该协商僵局解决后再继续进行协商。但在教师工会协商程序上,团体协约必需取得教育主管机关的核可后才可签订,万一主管机关不同意退回呢?势必又添加协商的困境,此为瓶颈之三。

四、会务假的协商

以教师兼职工会干部会务假为例,是与学校还是主管机关协商?教师一般性假别依法由校长准假,涉及长期假别如留职停薪、进修、借调、公假…等,仍须报请主管机关核备,也就是主管机关最后留有审核权,校长不敢贸然准假,仍须报府核定。

但是工会教师请会务假,所遗留之课务,必须由学校招聘钟点代课教师,尚且学校仍有许多与教学相关的工作必须分摊代课老师若由校内老师分摊课务,毕竟就是少掉人力,若由外聘钟点代课教师,仅从事课务工作,也无法分摊校内其他工作。

再者,工会干部会务假仍领全额薪资(较高),所遗代课费(较低)由工会会员费支应,合理吗?例如年资20-25年之教师月薪6-7万余元左右,一周只上半天课,其余四天半的钟点代课费约3万元,一周仅上课半天,政府加工会支付总薪资近9-10万元,而政府考绩奖金1个月加年终1.5个月照发,教师会务假从事教师工会相关事宜或与其他与教育无关之产业结盟活动,并未「全时」进行教学与班级经营,却享有如此之待遇,合理吗?打趣的说,教师兼职其他某某工会会务工作,可否比照办理享有会务假呢?所遗之代课费比照教师工会由会员费支付呢?校长或主管机关会准假吗?

▲台湾若顺利成立教师工会,教师将享公务员保障,却又享有劳动权力,矛盾身分引发争议。(图/资料照/记者萧玗欣摄)

五、社会教师职业观感

在台湾,社会对于教师职业别仍存有「天地君亲师」五伦的道统,以及尊师重道的价值观,传统的教师社会声望仍高于其他行业。在薪资待遇与福利上,刚毕业教师之待遇比起时下一般大学生22K要高出一倍之多,倘若教师组工会之氛围冲击社会观感,尤其在不景气氛围之下的社会期待,恐怕对未来教师之待遇、福利、退休…等,会朝向逐年修正接近劳工的待遇,既然成为「工」,「公」的保障随之减少,换言之,教师争取劳动权力的同时,另一方面的待遇优势恐会不断地流失,比较英美日教师与劳工之GDP待遇差异可以想见,又君不见社会观感对于18趴、50岁爽领月退俸、年金改革所触及…等议题的反感,可见一般啊!

六、家长对教师角色的观感

学校成员主要有三种,教师、学生、家长。家长是学生监护人,家长期待的教师角色是专业与热忱,对于教师组织工会与否家长其实并不关心。倒是家长非常在意学校事务的参与,尤其校园内各项委员会的代表,家长被设定参与的代表数量相对于教师代表是稀少的,难有充分表达家长意见的机会,但是家长却又是学生的监护人,学生人数多于教师,家长代表却少之又少,对于民主化的进程产生失衡现象。

至于组工会运作后,因会务假聘请代课教师,而代课教师又极不稳定(钟点代课),是否影响学生的受教权益,这是家长非常在意的。若工会教师只丢问题不思解决,却让学校空转,此点也会影响家长对教师组工会的观感。

七、「公」与「工」的立法冲突

立法若有冲突性或与社会期待有所落差时,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规范,如果遇到违宪的情况应提出释宪。传统认知教师工作属于公益性质,所有…待遇、进修与研究、退休、抚恤、离职、资遣、保险…等都有所规范,教师的权利义务是公务员保障,却又享有劳动权力,相信这也是目前我国教师组工会,社会对于教师角色认同最冲击的一面,究竟教师是公务员?抑或是劳工?还是享福利保障时是公?争权益时是工?真让人模糊。

八、透过释宪解套解决纷争

其实教师真正的雇主应该是家长,人民纳税选出政府服务,政府科层体制分工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学校,都属于员工且均为受薪阶级,政府受雇于人民依法行政,教师协商对象理应向家长协商才是,只是社会观念尚未厘清,校长、教育局处、教育部仅是雇主委托的经理、分公司、总公司代表罢了,真正的雇主是家长才对啊!

先进国家皆有教师工会的设置,台湾并非第一,但是台湾教师享有公务员保障却又享受劳动权力,恐怕也是少有的范例。吾辈担心未来,教师的待遇与保障下降,届时再企图挽回教师社会声望,恐怕为时已晚。总之,教师有公务员保障又有劳动权力,立法是否违宪?公、婆说皆有理,若能透过释宪,当更能厘清教师的角色,解决不必要的纷争,还教育平稳安定的生态。

●作者宋庆玮,桃园市立福丰国中校长,已获授权刊登。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