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和案/刀痕报告欠缺依据 无法推定多人行凶
苏建和案3名被告31日获判无罪,受惠于《刑事妥速审判法》不得再上诉而定谳;对于判决理由,台湾高等法院表示,命案刀痕鉴定报告欠缺学理依据,且无法推定行凶者为两人以上。
高院再更三审指出,法务部法医研究所鉴定报告关于吴铭汉夫妇俩人骨骼之刀痕鉴定,乃单凭被害人骨骸之「刀痕角度」逆推凶器种类,所为鉴定乏学理依据,不具专业领域内之普遍接受性及可信赖性,不能形成「杀害吴某夫妇之凶器至少有菜刀、水果刀、开山刀3 种,推定行凶者为两人以上」之心证。
判决指出,经比对王文孝前后供述,从其起初数次坦承一人犯案,又改称共犯有王文忠、谢广惠、黑仔、黑点,之后将谢广惠又改称长脚。王文忠供出黑仔、黑点、长脚(即苏建和3人),但其两人本身前后供述多有不符,与被告3人在警询或侦查时自白不合之处亦甚多,且有诸多矛盾、不容并存之处,经与被告自白不利陈述部分互相比对,许多重要情节也不相符,与李昌钰博士现场重建鉴定所呈现之血液喷溅痕、被害人尸体上所留刀痕不合。
此外,法官认为并未查获血衣、水果刀或开山刀等物以佐证王文孝、王文忠证词之真实性,警方也未查获现场留下被告等人血液、指纹或毛发等生物上之迹证。依卷证资料及调查证据之结果,以检察官提出之证据方法,尚有合理怀疑空间,因此不能证明被告3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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