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财险支公司利用保代虚构业务套取费用被罚

1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宿迁监管分局发布宿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宿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以及相关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宿迁监管分局对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宿迁中支利用保险代理机构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财务数据不真实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2017年3月10日,太平洋财险宿迁中支与江苏一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以下简称一保代宿迁分公司)签订专业保险代理协议。2019年6月14日、9月9日,太平洋财险宿迁中支与一迪保代宿迁分公司完成手续费结算。其中,太平洋财险宿迁中支将其部分直接车商险业务虚挂在一迪保代宿迁分公司,涉及保费317195.35元,套取手续费76603.78元。

2019年2月20日,太平洋财险宿迁中支与XX科技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XX科技公司向太平洋财险宿迁中支投保客户提供救援代驾洗车、保养等增值服务。2019年7月23日、9月25日、2020年2月3日,太平洋财险宿迁中支以技术服务费形式报销费用519154元,但XX科技公司实际未向客户提供增值服务,而是通过增值服务变现的形式将费用返还给部分客户,金额合计311492.4元,并计入《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咨询科目,与上述增值服务变现不一致,导致财务数据不真实。

利用保险代理机构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宿迁监管分局决定对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5万元罚款

财务数据不真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中国银保监会宿迁监管分局决定对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

同时,胡建国时任太平洋财险宿迁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知晓、并同意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应承担领导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宿迁监管分局决定对胡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