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从来没独董」 学者:公司法制根本是假的、都业障
▲公司法全盘修正修法委员会今天以台纸案为例说明修法建议。(图/记者徐珍翔摄)
「如果外国知道我们的独立董事是从来不存在的,台湾过去的得分都要扣两到三分,竞争力会退后好几名。」台大法律学院教授黄铭杰表示,台湾一直误以为自己有独立董事,但事实上所谓独董根本是「球员兼裁判」,直言我国公司法制根本是假的,「都是业障」。
民间团体公司法全盘修正修法委员会20日召开记者会,提出未来《公司法》修正应让股东会可透过制定章程,自由选择董事选举制度。该委员会表示,现行《公司法》强制所有企业采取累积投票制,目的是保障少数股东在董事会的代表权,立意虽然良好,但实务上却会造成股东派系共治的状况,一旦利益发生冲突,往往造成股东会瘫痪,引发经营危机。
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1股,都可得到与董事席次相当的选举权,换句话说,若某次股东会打算选出5名董事而言,一名持有1000股的股东,等同掌握5000张选票,既可把手中所有选票集中投给同一人,也可分散投给多人,最后则是按照得票数多寡选出董事。该制度中心思想是「保障少数」,对持股较少的市场派而言,透过合作,或者可取得几席董事。
相对于累积投票制的选举方式则是「全额连记法」,虽然同样掌握5000张选票,却无法集中投给同一人,最多只能投给单一候选人1000票,但可选择不投给其他候选人,最后同样由得票数高者当选。因此,只要拥有相对多数股权,大股东就可拿走全部董监事席次,堪称「赢者全拿」,好处则是公司派掌权,有助维持经营稳定。
不过,针对台湾强制采「累积投票制」一事,黄铭杰颇有微词,直言台湾最坚持该制度的主管机关是金管会,但最没立场的也是金管会。他进一步指出,我国《证券交易法》规定上市柜公司必须设独立董事,目的是站在少数股东立场,协助少数股东发言;但实际上,一家公司有9席董事,独董已占3席,若透过累积投票制,少数派再拿下2席,最终形成大股东仅掌握4席,反不敌少数股东5席的结果,已违反《公司法》原理──资本多数决。
黄铭杰说:「我们设计的法规却违反自己的法律原理,外国投资人如果知道自己即使控制绝大多数资本,在台湾的特殊法治设计下,竟然不如少数,还愿意进来吗?这是一个很荒谬的结果。」
「我国公司法制的特色就是似是而非,但都是业障,是假的,看起来有独立董事,如果你深究内容,会发现我们跟国际规范根本不同。」黄铭杰直言,台湾的独立董事在国际间称作「外部董事」,必须独立于经营权之外,是从经营权以外的观点监督企业,「外国经营权是由CEO所主导的经理人会议在执行,董事会内的独立董事一定不能参加CEO的经理人会,是从外部第三者身分来评估这会议的成效。」
相较之下,黄铭杰批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2条规定,一家企业的业务执行全由董事会决议,直言台湾根本没有所谓的独立董事,「你说位于董事会内部的独董,叫外部吗?很荒谬嘛,你自己是业务执行机关,说要监督自己,球员兼裁判,没有一个国家的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是这样设计的。」
黄铭杰提醒,我国每次都在宣称世界竞争力论坛、世界银行竞争力评比等成效,但如果国际间得知「台湾的独立董事从来不存在」,过去所获得的分数都得直接扣掉两到三分,所谓竞争力恐怕也会退后好几名。他建议,若台湾还想参加亚洲杯、世界杯,就必须导正当下一切似是而非的观念及制度,唯有站在全球的规则上,才能与各国玩一场公平的竞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