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500門號未落實查核 挨罰250萬元興訟敗訴
台湾大哥大公司涉受理某企业社申办500个门号未落实身分查核,大量门号由诈团使用。公司不服遭NCC开罚新台币250万元兴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驳回,判公司败诉,可上诉。
判决指出,台湾大哥大公司的企业客户「虾扯蛋企业社」将其于民国111年3月至5月间所申办「4G电商119单12个月」专案500个门号,转租、转让给第3人使用,台湾大哥大公司知悉后,并未依核准的营运计划落实核对此第3人的相关身分证明文件资料确认身分。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审酌此件调查事证及台湾大意见陈述后,认定已违反电信管理法规定,于112年9月间开罚250万元,并要求限期1个月改正及提交改正报告。台湾大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台湾大主张,此件企业社相关人员使用的诈欺方式与传统电信诈骗案件方式有异,非台湾大可预先防范,且营运计划是以企业用户为规范主体,要求企业用户若将门号「转租、转让予具体且特定的第3人」时,应主动提供相关证件正本给台湾大。
不过,此件门号的SIM卡仍为某企业社罗姓人士等人所掌控、持有,并无转租、转让给第3人,台湾大就算没查核第3方人士身分,并没有违反营运计划。
台湾大还主张,NCC未斟酌台湾大是违反同一行政上义务案件的接续犯,依企业客户家数认定台湾大有多个违反行为而分别多次裁处,已违反一行为不二罚原则,请求撤销原处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认定,依据检方起诉书,罗姓人士等人以企业社向台湾大申办门号,并非供作企业社营运活动目的使用,而是为售予第3人及所属犯罪集团,用以注册所虚设的社群软体、电商服务会员帐号,从事诸如诈欺、贩卖违禁品等各式犯罪、违法行为使用。
北高行指出,电信管理法课予获核配电信资源的台湾大,在指配用户号码给用户提供电信服务前,负有营运计划所载的应实施身分查核方法,而履行义务规范目的在于确保通讯安全、消费者权益等公共利益得以实现。
另外,对应电信管理法规定的罚锾额度,此件裁处罚锾150万元外,另审酌台湾大未完善建立业务人员受理门号申请的行为管理机制,对分配企业客户大量门号也未建立妥善管控制度,导致对电信产业及社会秩序影响重大,经NCC委员会议决议酌加罚锾100万元,共计罚锾250万元,并无违误,判台湾大败诉,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