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萊克多巴胺零檢出」比中央還嚴 食安自治條例條文無效確定
卫生福利部2020年修正发布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翌年起施行,并函告各地方政府自治法规如与动物用药残留标准抵触,应修正。行政院发现台中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自治条例抵触中央法规,告知条例自2021年起无效;中市府提诉愿未获受理,改提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审判台中市政府败诉,最高行政法院今驳回上诉确定。
行政院检视台中市食安自治条例第6条之1及第13条之1规定,认为抵触中央法规,2020年12月31日以原处分函告条例条文自2021年1月1日起应无效。
台中市政府不服,提诉愿,但不获受理,改提行政诉讼,但北高行更一审驳回。中市府上诉,最高行政法院12月10日辩论终结。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进口肉品及产制品残留乙型受体素的安全容许量标准,属中央立法事项,地方不得另订抵触中央法定标准的自治法规,行政院就台中市议会所通过的食安自治条例函告无效,未逾越宪法赋予中央监督地方自治的权限范围,合宪,且经宪法法庭2022年宪判字第6号判决阐释。
台中市食安自治条例修正案就肉品残留莱克多巴胺的安全容许量,采取与中央法令不同且更为严格的「零检出标准」,抵触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4项、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第3条规定,行政院就台中市食安自治条例函告无效,处分无违误。
北高行更一审没有让台中市政府补正当事人适格的机会,直接认以台中市政府名义提起本件撤销诉讼属当事人不适格,而判中市府败诉,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并不恰当,且诉愿决定不受理也不妥,但因为结论与最高行一样,最高行因此维持,中市府败诉确定。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台中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自治条例修正案就肉品残留莱克多巴胺的安全容许量,采取与中央法令不同且更为严格的零检出标准,抵触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4项、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第3条,判台中市政府败诉确定。图/联合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