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司机推洗肾妇下车害摔落颈椎骨折 二审改判6月获缓刑
台中市项姓司机前年因一连串过失,酿谢姓洗肾妇人摔断颈椎后卧床死亡,一审依过失致死判他7个月徒刑;案经上诉,二审认为项坦承犯行且以给付部分调解金额予被害家属,改判有期徒刑6月,缓刑3年。(潘虹恩摄)
台中市项姓司机前年载送谢姓老妇返回护理之家时,因驾驶不符规定车辆等一连串违规行为,酿谢妇从轮椅前倾倒地摔断颈椎,后长期卧床死亡,一审依过失致死判他7个月徒刑;案经上诉,二审认为项坦承犯行且以给付部分调解金额予被害家属,改判有期徒刑6月,缓刑3年。可上诉。
从事载运洗肾患者工作的项姓司机,前年1月间载运洗肾完毕的谢妇自医院返回护理之家时,不仅驾驶未符规定的车辆,途中发现安全带松脱时未绑在椅背后方而仅绑在活动靠枕上,推行谢妇下车时又使用不合规定的活动式坡道,项男用力过猛,竟导致安全带没绑好的谢妇从轮椅上向前倒地,造成她颈椎骨折、颈髓损伤等,送医后又因长期卧床及褥疮、肺炎等死亡。
台中地院一审依过失致死判项姓司机7个月徒刑,但检察官认为,项男犯行酿谢妇与家属天人永隔,且项男未与家属达成和解、态度不佳,原审量刑过轻,提出上诉。
台中地院二审认为,项男因一时疏忽,导致谢妇丧失生命,并给被害人家属带来深重且无法磨灭的痛苦,但他犯后始终坦承犯行,亦表示歉意希望赔偿被害人家属所受损害,在原审后已与谢妇家属调解成立并支付部分赔偿金额,加上被害人家属同意从轻量刑、给予缓刑宣告,认为原判决量刑不合比例,应予撤销,并改判有期徒刑6月,缓刑3年。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