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妇赏景「路面坍陷」踩空骨折 二审市府判赔72万

赖姓妇人在台中市太平区欣赏美景,因路面塌陷又遭落叶覆盖,导致踩空跌倒,造成骨折受伤,提国赔113万多元,二审法官认养工处、环保局有管理缺失,判赔72万多元确定,不得上诉。(王煌忠摄)

赖姓妇人在台中市太平区欣赏美景,因路面塌陷又遭落叶覆盖,导致踩空跌倒,造成右手肘骨折脱臼并韧带断裂,赖妇主张台中市养工处及环保局养护、管理欠缺,提国赔113万元,台中地院判国赔72万多元,养工处、环保局主张无过失上诉,二审依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有缺失,致人民身体产生所害,驳回上诉,2单位需赔偿依原审判赔确定。

赖姓妇人指出,2020年12月28日与丈夫骑车行经太平区长龙二号桥附近旅游,因坐了1个多小时机车,觉得很累,因此下车步行看风景,不料才走了5、6步,踩到遭落叶覆盖的塌陷路面跌倒,造成右手肘骨折脱臼并韧带断裂,主张市府维护单位有缺失,依支出医药费、精神损害等,对台中市养工处、环保局求偿113万多元,台中地院审理依《国家赔偿法》判2单位赔偿赖妇72万5907元。

2单位提起上诉,台中养工处主张,排水孔前方路面设计泄水弧度,以利雨天排水泄洪,且该路段仅提供车辆使用,无设置景观台,赖妇对于自身招致之危险行为,应负更高注意义务避免危害发生,赖妇亦有过失,应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台中环保局辩称,因该地位处偏远,清洁队列为「副工区」,案发当时并非例行巡查时间,且落叶乃天然物并非垃圾,除非民众通报,否则客观上难以期待环保局可自行查知,与环保局之清洁管理维护无相当因果关系,声明废弃原判决。

二审法官审查,该路段并无任何禁止行人步行警示,养工处就排水孔前方舖面塌陷处管理欠缺,确为赖妇受伤害之原因。环保局为清洁管理机关,未能适时清运舖面落叶,同为赖妇跌倒受伤之共同原因,赖妇依国赔法第3条第1项、民法第185条第1项规定,请求养工处、环保局连带给付72万5907元,应予准许。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