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获判「免刑」仍有罪 彰化县议员洪本成当选无效确定
彰化县议员洪本成当选无效诉讼,台中高分院17日判决驳回,维持「当选无效」判决,全案确定,不得上诉。(本报资料照片)
彰化县议员洪本成去年连任成功,经对手欧阳蓁珠以洪1999年间担任乡代会副主席收贿案,已被判「免刑」确定,不得登记参选,对洪提当选无效诉讼。一审判「当选无效」,洪不服上诉,台中高分院今天二审宣判驳回,维持「当选无效」判决,全案确定,洪将面临解职。
洪本成在1999年、2000年间担任彰化县溪湖镇民代表会副主席期间,以私下泄漏招标底价、配合围标厂商等方式,让特定厂商取得镇公所工程,再向厂商索取工程回扣,经判处「免刑」确定。
洪去年登记参选第20届彰化第5选区(溪湖镇、埔盐乡、埔心乡)县议员选举,获选连任,欧阳蓁珠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彰化地院审理时,洪本成辩称,《选罢法》规定「曾犯贪污罪,经判决确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须符合「贪污犯罪」及「判刑确定」,而「判刑确定」是指受「有期徒刑」的科刑判决确定,应不及于「免刑」的判决确定,虽涉犯贪污罪,但是「有罪的免刑判决」,并非「有罪的科刑判决」。
彰化地院今年5月间判处,以洪在贪污案中受「免刑判决」确定,但本质上仍属有罪判决,而判处当选无效,洪不服上诉。
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合议庭认为,依《选罢法》规定毋论法院判决轻重,即便判决「免刑」,依现行规定即不得登记为候选人,「曾犯贪污罪,经判决确定」应包括有罪的「免刑」确定在内,上诉无理由而判决驳回,全案确定,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