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轉職要賠錢?勞動部:最低服務年限返還金 不可要求全額
劳动部今发函,重申若雇主要求员工签署「最低服务年限」约定,必须符合「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负担费用」或「提供合理补偿」等二项要件之一,才能跟劳工签署约定,否则无效。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杨德宜
劳动部今发函,重申若雇主要求员工签署「最低服务年限」约定,必须符合「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负担费用」或「提供合理补偿」等二项要件之一,才能跟劳工签署约定,否则无效。除不能以一般的教育训练衍生的费用为理由要求签订最低服务年限,若劳工提前离职,雇主要求返还的金额应依比例计算。
劳动部劳动关系司司长王厚伟指出,像航空业机师、科技业等,实务上常见雇主以最低服务年限搭配违约金约定,要求劳工在一定期间内须留在事业单位内服务而不得任意转职,若提前离职即须负担高额赔偿费用。此外,也有雇主以提供留任奖金或签约金等合理补偿作为约定条件,因而衍生违约金过高或返还范围争议。
他说,因最低服务年限约定争议频传,劳动部今发布通函重申劳动基准法第15条之1规定,避免雇主误用。首先,如果只是例行性的公司教育训练、一般在职训练、新进人员业务熟悉训练,或依法应办理法定训练等所生费用,这些本来就是企业营运应负担的成本,不能成为雇主与劳工约定服务年资的理由,也不能作为请求违约金或返还费用的依据。
其次,王厚伟说,雇主如果以留任奖金、签约金或其他预付性给付,作为最低服务年限约定的合理补偿,应明确告知;劳工于约定期限届满前离职时,若雇主要求劳工返还金额,应依尚未履行服务期间按比例计算,不得要求全额返还。
劳动部呼吁,最低服务年限约定涉及劳工职业选择自由及职业流动权益,雇主于订定相关条款时,应审慎评估其必要性与合理性,避免以不当约定限制劳工择业自由。劳资双方如对最低服务年限、违约金或留任奖金返还等事项发生争议,可检具具体事证资料,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