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通过】台湾从不平等走向平等

▲《同婚专法》在下午顺利通过二读与三读,立法院场外的挺同民众开心不已。(图/记者李毓康摄)

律师吉他/由雷皓明律师主持,用简单、亲切的语言分析新闻时事法律议题,提供实用的法律小知识。

今天大法官释字第748号施行法在立法院进行最终表决,在观看表决直播过程中,我看到几种似是而非的反对理由。如果你们也曾用相同的理由反对,希望你们能够看看,为什么我觉得这样不对。

执政党迳付二读,是野蛮的行为?

立法的程序,原则上要经过一读、二读与三读。迳付二读,就是只跳过一读的程序,直接从二读开始。什么时候可以迳付二读?依照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8条,如果有20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表决通过后就可以迳付二读。从这条看起来,执政党占多数,确实得以用人数来表决迳付二读。但迳付二读代表什么?一读在做什么?跳过就有问题吗?所谓的一读,是指主席朗读议案,而比较重要的是交由后续委员审查,包含程序委员会与其他子委员会。程序委员会在做什么?依照立法院程序委员会组织规程规定,程序委员会其实只能做「形式」上的审查,例如提案手续是否完备、质询时间分配、议案的次序,因此对「内容」是没有影响力的。因此,迳付二读似乎是不会对议题有实质的影响。或许在其他子委员会可能会有细部的讨论,但这次三种版本都迳付二读,因此在二读阶段应该也能够被平等的讨论。迳付二读确实是多数党容易采取的手段,但如果这样对实质讨论没有影响的话,似乎也不算野蛮?

大法官解释后有新民意,应该遵照新民意?

我国宪法宣誓主权在民,因此民意是重要的,这一点没有问题。但是,宪法不仅保障主权在民,更保障了所有人民的「基本权」,这也是宪法最有价值地方。大法官属于司法的一环,独立行使职权,因此宪法该怎么解释,就应该怎么解释,理论上民意不会也不能影响宪法的解释方法。用一句话来形容:对的事情就是对的事情,不会因为民意而改变。更何况,两年前大法官的解释,其实只有确认同性别者的结合关系,但具体要怎么保障并没有限制;所谓的「新民意」,也就是公投,则是讨论该怎么保障同性别者的结合关系。因此,大法官解释与新民意之间,其实并没有冲突,不需要拿这两个来相提并论。

宗教自由?

有委员提到这个法案涉及宗教自由,我认为这个有疑虑。

宗教自由是宪法第13条保障的基本权利,而宪法的保障方式是:政府不能侵害你的宗教自由,你想信什么教、想要采取什么宗教行为,原则上都随你自由。同性婚姻法通过以后,并不会导致特定宗教的信仰者不能再选择该信仰,也不禁止他们采取任何宗教行为,因此,应该是跟宗教自由没有关系。

我猜,之所以提出宗教自由,是因为某些宗教的「教义」或「价值观」是禁止同性别者的恋爱或结合。但,即便同性婚姻法通过,也不会改变这些宗教的教义,也就是说该宗教仍可以宣扬禁止同性别者恋爱的教义,那么或许也没有侵害到宗教自由。

两年前大法官释字已经确定了同性别者的结合关系应受法律保障,意味着这是基本人权。也许你基於伦理道德、宗教或是任何理由不接受,但希望你最少从法律的层面来尊重。

热门点阅》►如何看韩市长的选举经费「上限」?►看更多【司法人权】相关评论

►随时加入观点与讨论,给云论粉丝团按个赞!

●本文获作者授权,转载自《律师谈吉他》粉丝专页。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云论》提供公民发声平台,欢迎能人志士、各方好手投稿,请点此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