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顾、网路业合作 金管会祭三不
投信投顾公会依主管机关指示,增订法规以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与网路业者合作态样,也明文规定各证券投顾业者应遵循事项。投信投顾公会表示,投顾业者和网路业者合作,由网路业者建立平台,不管是线上交流或服务应依投信投顾公会营业活动行为规范。
这些规范包括三「不」:
一、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应遵守相关法令规范,不得利用与网路业者合作之机会,规避证券投资顾问法规;
二、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给付网路业者之费用不得为向投资人所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之分润;
三、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契约,以及进行了解客户程序,均应自行办理,不得委由网路业者处理等。
投信投顾公会表示,若采和网路业者合作的证券投顾业者均应向投信投顾公会申报,包括双方签订契约、修订或终止等,都要在事实发生后十日内,要检附双方签订契约以纸本或电子公文报投顾投顾公会、且要定期就双方合作事项进行检视,金管会也要求投信投顾公会将在每年度定期抽查。
至于目前已和网路业者合作关系的投顾业者,要尽速调整至符合规定,以利双方业者遵循并要保护投资人权益。
网路业者不归金管会管,但若违反规定,主管机关要求证券投资顾问事业通知其限期改善,若网路业者逾期未改善,主管机关要求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应终止双方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