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交易期貨ETF 應注意三大管控措施
期货ETF商品属性复杂,为让投资人能注意该商品的特性及其风险,台湾证券交易所除强化商品辨识度,于期货ETF证券简称中加入「期」字;于期货原型ETF证券代号后加入U、于期货杠杆反向ETF交易代号后加入L及R;并于期货杠杆反向ETF之证券简称加入「正2」及「反1」外,亦增订期货ETF三阶段提醒机制。
一、如期货ETF之最近十个营业日,平均单位净资产价值较其最初单位净资产价值累积跌幅达一定比例以上,分阶段启动下列措施:
1. 取消信用交易、停止借券及当冲交易:达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2. 预收投资人款券: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3. 限制投资人买进:达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二、如期货ETF自采行上述措施日起之连续三十个营业日,每日单位净资产价值较其最初单位净资产价值累积跌幅回复至一定比例,分阶段恢复(取消)下列措施:
1. 恢复信用、借券及当冲交易:未达百分之六十五。
2. 取消预收投资人款券:未达百分之七十五。
3. 取消限制投资人买进:未达百分之八十五。
证交所表示,投资人交易期货ETF应特别注意期货ETF三大管控措施,由于现行14档期货ETF原始发行价格均为20元,故当期货ETF单位净值7元以下时,启动第一阶段措施为取消信用交易、停止借券及当冲交易;如期货ETF单位净值5元以下时,启动第二阶段措施为须预收投资人款券;如期货ETF单位净值3元以下时,启动第三阶段措施为投资人不能买进而只能卖出;如期货ETF单位净值回复时,分别高于3元、5元及7元,亦分三阶段恢复(取消)前述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