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未过户就卖 罚则修法减轻

财政部说明,相关修正是为便利稽征机关就土地买卖未办竣权利移转登记再行出售的违章案件,可审酌个案情节处罚,因此修正罚度为再行出售移转现值2%以下;至于其裁量基准,将定明于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

财政部日前也废止台财税字第0920457866号令,即依土地税法第51条第2项「经法院拍卖土地,依第30条第1项第5款但书规定审定的移转现值核定其土地增值税者,如拍定价额不足扣缴土地增值税时,拍卖法院应俟拍定人代为缴清差额后,再行发给权利移转证书。

此外,财政部26日同时预告修正使用牌照税法,共有三大修正重点,一是依交通管理相关法规未能申领正式牌照或因业务需要试行,未领用临时牌照、试车牌照或已逾领用期限的交通工具,经查获使用公共水陆道路,罚锾裁处倍数由应纳税额1倍修正为1倍以下。

二是违反牌照税法规定,新购、新进口、新装配未领牌照的交通工具经查获使用公共水陆道路,罚锾裁处倍数由应纳税额1倍修正为1倍以下。三是转卖、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的罚锾裁处倍数,由应纳税额2倍修正为2倍以下。

继营业税,财政部同时修正证交税相关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其中证券自营商未缴纳应纳税额或有短缴、漏缴应纳税额,除了补征税款,应按所漏税额处5倍罚锾,但于裁罚处分核定前已补税者,处1倍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