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更有弹性!行政院拍板三大税法修正:土地买卖1罚则改了
行政院院会今讨论通过土地税法、使用牌照税法、烟酒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按「固定」比率及倍数裁罚之规定,修正为按「弹性」比率及倍数,让裁量权更有弹性。(报系资料照)
行政院院会今讨论通过土地税法第54条、使用牌照税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及烟酒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财政部指出,本次调整是将按「固定」比率及倍数裁罚之规定,修正为按「弹性」比率及倍数,让裁量权更有弹性。
财政部说明,为赋予稽征机关得衡酌具体个案违章情节给予不同程度处罚之裁量权,保障纳税义务人权益,该部拟具「土地税法」第54条、「使用牌照税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及「烟酒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针对土地税法,土地买卖未办竣权利移转登记,再行出售者,处再行出售移转现值「2%」之罚度,修正为「2%以下」。
针对使用牌照税法,违反领用临时或试车牌照、新购未领牌照、转卖或移用牌照者,其罚锾裁处倍数分别由「1倍」、「1倍」、「2倍」修正为「1倍以下」、「1倍以下」、「2倍以下」。
针对 烟酒税法,纳税义务人逃漏烟酒税及烟品健康福利捐按补征金额裁处罚锾之倍数由「1倍至3倍」修正为「3倍以下」,删除最低1倍之规定,同时删除2002年废止烟酒专卖制度过渡期间之罚则规定,而逾期缴纳烟酒税及烟品健康福利捐加征滞纳金计征方式,回归税捐稽征法第20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