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北京送餐却要和安徽、广西的公司签合同 最高法:连环外包不能规避用人单位责任

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举办2024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对报告中提到的“连环外包”案进行解读。她表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我们应当尊重的奋斗者,也是美好生活的创造者,依法应当享有应有的保障和权利。

解读案例:破除“连环外包”规避用人单位责任的“障眼法”

据了解,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报告里也提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1747.7万件,其中涉及教育、就业、医疗、养老、食品安全等民生案件539.1万件。

陈宜芳介绍了报告中提到的一起“连环外包”案。她说,前期,王某通过北京某物流公司招聘信息应聘入职,成为专职外卖骑手,在北京丰台某片区送餐。工作一段时间后,这家注册地在北京的物流公司,与安徽某服务外包公司签订配送业务外包合同,安徽公司又与广西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王某最后与广西公司签订的承揽服务协议;北京物流公司每月委托不特定公司向王某代发工资,王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模式均无变化。王某请求北京物流公司支付年休假未休工资,案件先后进入劳动仲裁、诉讼程序。双方争议焦点之一是王某与北京物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北京物流公司以上述“连环外包”关系主张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司法实践发现,很多外卖骑手的用人单位与服务外包公司、劳务公司等层层签订合同,将外卖配送业务或者劳务‘连环外包’,不断变换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主体,规避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导致外卖骑手虽然依据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入职,但是在权益受损时却找不到自己的用人单位。”

陈宜芳表示,上述案件中,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广西公司虽签订了承揽服务协议,但未实际履行。王某日常按照北京物流公司站点管理要求参加晨会、培训;按照平台自动派单送餐,无权拒绝接单;收入源于该物流公司与平台结算的费用;收益和风险归于该物流公司。法院坚持“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最终认定王某与北京物流公司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存在劳动关系,并在查明其他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王某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该案明确了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依法认定劳动关系的裁判标准,揭穿“连环外包”障眼法,有效破解新业态劳动者找“雇主”难、劳动权益保障难、因工负伤索赔难的问题,同时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

最高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我们应当尊重的奋斗者 应当享有应有的保障和权利

陈宜芳表示,共同富裕的路上,外卖骑手、快递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我们应当尊重的奋斗者,也是美好生活的创造者,依法应当享有应有的保障和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平台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相结合,持续推动涉新业态用工司法政策的完善,推进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她说,最高法院会同人社部联合发布新业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指导各地法院陆续发布典型案例,对重点行业、重点用工模式劳动关系等认定标准予以明确。对通过订立民事合作协议或者采取“连环外包”形式规避用人单位义务、“假外包真用工”、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违法用工行为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推动新就业形态领域非诉服务工作,积极支持配合人社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示范文本,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劳动规则公示等指引,促进行业规范,促推诉源治理。积极支持配合人社部推广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有序做好符合条件的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职业伤害确认、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支付等工作,健全劳动者受到伤害的救济机制。

同时,畅通裁审衔接程序。实体上逐步统一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法律适用标准,程序上逐步统一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受理范围和规范程序衔接,工作机制上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沟通协调、联合培训等机制,推动更多纠纷在仲裁阶段化解,真正筑牢司法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去年,人社部、最高法院等六部门印发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通知,要求加强联合调解,发挥法官、律师、调解员等作用,实现一站式多元解纷。

陈宜芳介绍,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依法加强平台经济劳动者权益保障,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完善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坚持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用工法律关系,通过个案裁判和制定司法政策发挥引领作用,推动新业态用工综合治理。

实习生 卢画 金晶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