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一男子在曲靖某KTV强吻、抚摸女服务员
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520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家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现住陆良县北门外汽车检测站对面出租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在陆良县城**KTV四楼999包房内强行亲吻、抚摸服务员袁某某。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太某某、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采血记录、身体检查笔录等;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背他人意志,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他人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他人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来源:12309人民检察网 网络
责任编辑:郑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