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信用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新论)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作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保障社会信用秩序的重要一环,信用监管需要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在大数据环境下创新监管模式,从而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大任务。诚信社会建设是其中的重要部分。近年来,相关制度建设不断推进。从去年7月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到今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信用监管正在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有力支撑。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监管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手段,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让失信者“时时不安”,从而提高监管效率,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当前,随着数字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和线上线下的加快融合,信用监管正在实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的创新。与传统监管方式相比,信用监管更多采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有效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实现监管资源配置在需要监管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对象上。分级分类监管,是信用监管最突出的特点。信用监管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监管措施。对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则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则提高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这一监管方式,有效提升了监管效能,维护了公平竞争,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
更加精细化的信用监管,能够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比如,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从而大幅提升失信违法成本。未来,更好推动信用监管发挥作用,还需要让各类信用体系有效对接,形成统一的机制,让失信者无处躲藏。目前,我国已构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市场化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间已经打通。下一步,还要完善法律法规,有序提升共享的水平。与此同时,要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鼓励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相结合,提升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落实这一重要要求,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管的作用,需要以法治思维推动制度完善,解决信用数据收集、利用中的问题,让信用监管更好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