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远距医疗 蓝白立委促加速修法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为减少医疗量能负荷,卫福部开放轻症患者开始使用远距医疗服务。去年三级警戒时,东港安泰医院启动远距医疗,借此降低慢性病患者到院感染的风险。(本报资料照片)
远距医疗在中、美普及已久,台湾相对发展较慢,多数人不习惯使用远距医疗服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为减少医疗量能负荷,卫福部开放轻症患者开始使用远距医疗服务,但台湾远距医疗设备与配套措施、法律仍衔接不上,立法院法制局、国民党医疗委员会主委蔡明忠、民众党立委蔡壁如吁,应尽速修订《医疗法》与《通讯诊察治疗办法》完善远距医疗所需。
蔡明忠表示,疫情千变万化,若法规不够完善,稍有闪失后续会有许多纠纷与争议,届时再回过头审视医疗行为会变得非常困难,政府需提出相关措施。
蔡壁如则说,这次的疫情凸显远距医疗的重要,但现行若要推广,需将法规松绑及更新视讯设备,从远距医疗行为、线上开立处方笺,以及调剂与送药三处落手,并要在法规、安全性、方便性中取得平衡,才能真正落实远距医疗。
法制局报告则指出,我国法律未清晰定义何谓「远距医疗」,而在远距医疗中最常被提及的《通讯诊察治疗办法》也仅是《医师法》第11条的例外规定,且该规定是为偏僻地区或特殊、急迫情形下可以进行通讯诊疗;目前因疫情卫福部放宽治疗办法相关规定,纳入新冠确诊患者,而新兴传染病层出不穷,远距医疗未来恐成为常态,需检讨现行法制是否适合。
法制局指出,现行《医疗法》中规定,仅有针对现场医疗而非远距,法制局建议要增订相关条文,以规范远距医疗的通讯设备达适当、安全的要求。
除此之外,《通讯诊察治疗办法》第7条明定「医疗机构」实施通讯诊疗时应遵行事项,但序言明定规范对象为「医疗机构」而非「医师」,故置于《医师法》下恐不合适。且在办法中还规定,医师在远距医疗行为中要取得诊疗对象的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皆为等攸关人民权利义务的事项,这些都宜提升《通讯诊察治疗办法》法律位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