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義川言論 真假皆涉不法
民进党政策执行长王义川于政论节目直言,可用手机讯号定位分析出青鸟行动的群众年龄层,并称二十到四十岁占约六成,且与先前五月十九日于民进党外的群众,甚至民进党选前之夜的造势活动,皆属不同类型之人,致引发国家监控之疑虑。而不论此等言论,是真、是假,实皆涉不法。
关于个人手机的使用者姓名、身分证及手机号码、地址、通信时间、使用长度、位址、服务型态、信箱或位置资讯等,依据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三条之一,属通讯自由权之保障范围。故若要向电信业者调取此等资料,就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如依通保法第十一条之一第一项,检察官侦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有事实足认通信纪录及通信使用者资料于本案之侦查有必要性及关连性时,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声请者外,应以书面声请法院核发调取票。又司法警察,依据同条第二项,则是在有犯罪搜证之必要时,先经检察官许可后,再向法院声请调取票。
而国家情报机关,为搜集境外敌对势力之情报,依通保法第十一条之一第八项,亦可向电信业者调取通信纪录及使用者个资,虽无庸事前经过法院同意,条件较为宽松,但必须明确载明所涉法条、种类、理由与执行机关等,以备事后的司法审查。至于公务员,依通保法所取得的手机使用者个资,绝不能为目的外使用,若泄漏给他人,依通保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则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公务员因业务知悉而泄漏者,依通保法第二十八条,亦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电信业者,在无法院的调取票或情报机关的申请书下,基于商业或人口流动统计等之目的而提供给公、私机关者,就必须是去识别化的资料,即不能给个别使用者的具体个资。若有违反,依通保法第二十五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且有营利之意图,还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一般人,无论是接收到合法或非法的通信者资料,若加以泄漏,除涉通保法外,亦触犯个人资讯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泄漏个资罪。
也因此,就民进党政策执行长王义川所言,其所接收的资讯,可以得知手机使用者的年龄层、性别,甚至在不同日之民众,是否属同一群人,皆已侵及隐私与通讯权的最核心领域,实非可等闲视之。故检方自当查明此资料之来源及其合法性,以来判断如此的言论,到底是真有其事、抑或是信口开河。
若最终,检方以当事人之言论系依不涉个资的流量统计及自我观察所得出之结果,来为不起诉处分,但仍会涉及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款,即散布谣言致生公安的秩序罚问题。至于播出此节目之电视台,亦会涉及卫星电视广播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款,即制播新闻违反事实查证致损害公益之行政罚。只是关于所谓真实、客观、公平等查证原则,因属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处罚与否,却又系于主管机关,即NCC的内在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