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德圣被郭台强公司讨债4500万 再列13点罪状反击
魏德圣稍早透过公司发表声明。(图/中时资料照片)
名导魏德圣与中影董事长郭台强为4500万的财务纠纷正式杠上,从19日开始,双方频发声明隔空交火,中影昨(20日)还原魏德圣欠4500万元始末,稍早魏德圣透过公司发布声明,列了13点质问中影,火药味十足。截稿前中影暂未回应。
声明稿全文:
兹受果子电影有限公司委托,为其与中影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影国际)投资争议事件,声明如下:
一、魏德圣导演自民国(下同)98年起制作拍摄电影《赛德克·巴莱》,自行筹集资金,包括《海角七号》收益分润新台币(下同)5千万元、《海角七号》政府票房奖励金1亿元、《赛德克·巴莱》电影辅导金6千万元、《赛德克·巴莱》银行融资1亿元,以及亲友借款,合计超过3亿5千万元,皆属果子电影有限公司(下称果子电影)之资金。此段期间中影国际并未挹注任何资金,事后中影国际却仅以逾半的成本收割所有成果,致令果子电影丧失所有权利。
二、果子电影拍摄电影《赛德克·巴莱》期间,遭遇财务缺口,向郭台强先生求援。郭董同意先借款5千万元,双方于99年6月18日签署「预付投资款协议」,约定郭董保留借款转为投资款的权利。100年初电影《赛德克·巴莱》后制阶段初剪版完成,郭台强先生检视影片后,同意出资共襄盛举,确定前述借款转为投资款。双方于100年1月签订投资合约,约定果子电影拥有2700万股,占股46%,嗣后以100年5月的买卖契约取代。
三、郭台强先生于100年3月自行开设中影国际公司,资本额为3亿元,公司成立时并未履行前项投资合约,亦未给予果子电影任何股份。
四、嗣于同年5月中影国际向果子电影有限公司(下称果子电影)购买电影《赛德克·巴莱》著作权等权利,作为中影国际的资产。买卖总金额新台币(下同)5亿5191万2100元,未达电影《赛德克·巴莱》制作成本7亿元,果子电影在这桩影片交易属于亏本的一方,合计亏损将近1亿5千万元。
五、郭台强先生取得电影《赛德克·巴莱》的全部权利后,才邀请果子电影入股中影国际。果子电影于同年7月1日出资1亿7千万元,以现金汇入中影国际帐户,8月取得中影国际股份合计1700万股,包含1500万特别股、200万普通股,成为中影国际第二大股东,郭董控股3100万股,当时章程明订公司盈余25%分派给果子电影作为工作人员奖金。然而果子电影的员工根本无缘享受此项福利,因为短短1年4个月后,果子电影所拥有价值1亿5千万元的特别股即遭中影国际以1元买回。
六、前项买回特别股的交易进行时,电影《赛德克·巴莱》票房表现亮眼,仅上映一年,收入高达8亿8千万元,中影国际却以投资第一年公司股票净值低于票面额度10元为由,于101年12月18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匆促决议,修改章程并减资(章程修改为「乙种特别股收回条件为以每股净值为收回价格,惟当公司净值低于普通股股本时,则同意由公司以新台币1元为收回价格,得随时收回。」),致使果子电影在完全未分配电影收入前,随即丧失价值1亿5千万元的股权。
七、中影国际虽宣称1元买回特别股,ㄧ切程序合法,然而101年12月18日临时股东会实际上未开会,亦未通知果子电影的代表股东出席并参与表决,却将修正章程及减资决议之议事录于102年1月4日提交台北市政府申请准予登记,有无涉嫌使公务人员登载不实事项之伪造文书罪责,应由司法机关进行调查侦办,以明法律责任。另关于发行电影《赛德克·巴莱》期间,中影国际亦有侵害著作权之虞,应一并负起侵权责任。
八、中影国际于101年5月28日以7500万元收回另一股东文建会(现文化部)甲种特别股750万股时,系以股票面额10元之金额结算买回总价,此项买回交易与果子电影的特别股买回手续仅相距7个月,公司股票净值相差无几,为何果子电影价值1亿5千万元仅换回1元?倘使公司章程专为「乙种特别股」修改规定,为何当初果子电影入股,中影国际不发给「甲种特别股」,却以「乙种特别股」入股,其实双方签署的买卖契约书,仅约定给予果子电影普通股,并未特定为「乙种特别股」;为何实际入股时,竟然降格为「乙种特别股」?是否当时已有预谋?且中影国际事后未经第二大股东参与决议,即擅自减资,销除果子电影特别股的权利,难道文建会与果子电影同属中影国际的股东,差别待遇竟然如此巨大?
九、业界投资通常需以特定年限预估回本期间,影视产业的商业惯例为7至10年,故投资合约如有分润年限,多以7至10年为基准;若投资方共享影片著作权,则视听著作权之保护年限长达50年。然而中影国际竟仅以1年为期,结算盈亏,认为电影《赛德克·巴莱》上映第一年,收益仅5亿3727万598元(其中票房收入8亿8千万元需与院线影商分配各半),即以制作成本高达7亿元,加上后制成本8922万7822元及行销支出1亿2251万9010元,中影国际尚亏损2亿余元,企图合理化其1元买回果子电影特别股的行径。估不论后制成本和行销支出的数据真实性如何,其实中影公司并非《赛德克·巴莱》之制作公司,不应将影片制作成本充作其投资成本。其系购买影片的著作权,买卖价金5亿5191万2100元属于著作权交易费用,应逐年摊提,岂可全额当作投资第一年之成本亏损?中影国际为混淆视听,将其价购之影片权利资产,刻意当作投资成本,用以强调投资亏损,显不合理。况且影片自100年上映迄今,长达12年的总收益为何?却未见中影国际据实结算盈亏,而在第一年眼见电影《赛德克·巴莱》市场荣景潜力无穷,竟急于赶走第二大股东,是否希冀独享利益,避免与果子电影分润?
十、纵认中影国际以1元买回果子电影1500万股的特别股毫无法律瑕疵,果子电影自100年8月入股,迄至104年6月28日剩余的200万股的普通股被迫移转与鑫鸿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鑫鸿公司)前,长达3年10个月的股东身份,却未分派任何股份或红利,中影国际仅以亏损搪塞,然而从未提交公司资产负债表及各项财务报表,令人存疑。
十一、果子电影从未向鑫鸿公司借贷,其实鑫鸿公司于100年8月22日汇款6500万元系代中影国际支付一部分影片买卖价金,并非借款。倘若果子电影需要资金周转,只需向中影公司商借即可,根本无需另向从无资金往来的鑫鸿公司借款;如同99年6月中影公司借款5000万元予果子电影,双方于「预付投资款协议」载明如中影公司最终决定不参与投资,该5000万元即视同借贷。中影国际却于新闻稿诿称其为「公众公司」,不宜将资金贷与他人,其实早在99年6月中影公司即借款予果子电影作为拍摄《赛德克·巴莱》之周转急用,为何新闻稿写法与事实不符,又前后矛盾?
十二、倘使果子电影确曾于100年8月向鑫鸿公司借款,为何当时未签订任何书面文件?亦未提供担保品或签发本票?亦从未要求还款或支付利息?迟至4年后,始要求以股份买卖方式抵销「借款」2000万元,另签发4500万元本票作为借款担保,显然悖反商业惯例。何况果子电影在100年7月1日才汇款高达1亿7千万元注资入股,而中影国际分期持续支付影片买卖价金,果子电影公司资金显有余裕,岂需在1个月后再向陌生的鑫鸿公司贷借款项,殊违常理!
十三、中影国际12年前失信在先,未履行投资协议,事后又设局以极不合理的价格(1元)买回高达1亿5000万元的特别股,甚至虚构借款债务,迫使果子电影签发本票,公司办公室及银行资产在一夕之间皆遭扣押。中影国际蚕食鲸吞,违法攫取果子电影的影片权利与股权;而今不思悔过,竟持续逼迫电影创作人坠入深渊。果子电影将依法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捍卫权益,伸张正义。
果 子 电 影 有 限 公 司
法律顾问:黄秀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