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侦查不公开」!监院纠正警政署、调查局:常提供媒体这些画面
近年来司法警察机关违反侦查不公开情形严重,监察院纠正警政署及调查局,同时向司法院及通传会提出多项建议。(报系资料照片)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一款载明「侦查,不公开之。」但近年来司法警察机关违反侦查不公开情形严重,监委高涌诚、王美玉、赵永清今公布相关调查报告,纠正内政部警政署及法务部调查局,并针对国民法官法施行后,落实媒体自律、公平审判及无罪推定原则,向司法院及通传会提出多项建议
监委指出,无罪推定原则为民主法治国家公认的原则,各种形式的人民公审被国际社会视为践踏人权的野蛮国家的不文明象征。目前国民参审案件虽尚无经媒体大幅报导的重大瞩目案件,但宜未雨绸缪,避免因社会氛围及预判有罪结论,导致担任国民法官的人民,对案件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
监委调查发现,2019年「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修正以来,司法警察机关违反侦查不公开情形仍极为严重,并列出五点问题。
第一、司法警察机关公开侦查中资讯,应限于对社会治安有重大影响之案件,有告知民众防范必要,吁请协助指认等例外,但媒体报导充斥一般窃盗、斗殴或伤害、毁损纠纷、赌博、酒驾公共危险等新闻,警察机关却又以宣导犯罪预防、媒体关注或洽询为由,滥发新闻资料。
第二、办案人员经常提供媒体密录器或监视器画面、出示证物、透露询问内容,导致犯罪新闻出现大量犯嫌查证对话等画面,不当揭露侦查影音资料;第三、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已删除将「被告到案,犯行查证明确」作为公开事由,但警政署订颁之注意要点却仍将此列为向媒体公开的首要判断要件,向记者透露被告供述、调查结论等,导致犯嫌有罪的印象。
第四、作业办法未将警察拘提或通知接受询问等作为列为不得公开之范围,常见犯罪嫌疑人接受警询及移送地检署时,遭媒体拍摄、采访,或有警察机关提供犯嫌接受警询或被害人报案的照片;第五、少数警察机关提供媒体少年触法或保护事件当事人、性剥削案件被害人的影像,违反少年事件处理法、儿少法和人口贩运防制法等规定。
调查报告指出,媒体报导或评论侦审中案件,涉及新闻自由及媒体生态,难直接以法律限制,但通传会应妥适运用行政指导、教育训练等措施宣导无罪推定原则,研议促成网路媒体及数位平台建立专业伦理,督促媒体公会将国民法官法相关规定,列入新闻制播的自律规范。
另外,监委建议司法院宜妥慎研议是否采用审前问卷、落实选任程序及评估裁定不行国民参审的处理情形,避免过度渲染夸大的报导不当影响国民法官心证,违背无罪推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