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权时期被害者权利回复条例修正三读通过 刘世芳肯定完备权利回复配套措施

(摘自国会频道)

「威权统治时期国家不法行为被害者权利回复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今三读通过,增订请求财产所有权被剥夺回复之权利,不得扣押、让与、抵销或供担保;请领赔偿金之权利不得抵销及依本条例受领的财产及给付不计入其他法规之家庭总收入及家庭财产等规定。内政部长刘世芳肯定本次修法确保受领人原有低收入户等社会福利身分不受影响,兼顾财产处分自由,让被害者及其家属权利回复配套措施更为完备。

绿委陈培瑜、伍丽华、李柏毅、张雅琳、李坤城等提案修正「威权统治时期国家不法行为被害者权利回复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落实国家不法行为之赔偿及权利回复事宜,并为完整保障回复 被害者或其家属受损之权利,以实现转型正义。

修正条文增订第17条之1,规定请求财产所有权被剥夺回复之权利,不得扣押、让与、抵销或供担保。另修正第8条,增订请领赔偿金之权利不得抵销;修正第23条第4项,增订依本条例受领之财产及给付,免纳所得税,「不计入其他法规之家庭总收入及家庭财产。」;同时增订同条第5项,受领财产及 给付,不得作为抵销、扣押、供担保或强制执行标的规定。

此外,修正案也增订第26条第2项,「本条例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规定。

本案全案经过二读,民进党团提议继续三读程序,立法院长韩国瑜最终落槌,本法三读案修正通过。

内政部长刘世芳感谢立法院支持通过法案,让威权统治时期的被害者权益更加完善,同时也回应社会对于政府作为的期待,展现政府对回复被害者及其家属权利的重视。

刘世芳说明,这次修法明确规范被害者受领的赔偿金或返还财产,不计入其他法规所定之家庭总收入或家庭财产,也不得为强制执行标的,但仍得自愿供担保,以确保受领人原有低收入户等社会福利身分不受影响,并兼顾财产处分自由,让被害者及其家属权利回复配套措施更为完备。

刘世芳续说明,这次修法将实质降低受领人领取赔偿金的疑虑,修法后赔偿金及返还财产将不计入「社会救助法」等各项法规所定的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让受领人不用担心领取赔偿金或返还的财产后,原有的社福身分遭取消或降级,或因另有债务,赔偿金或返还的财产被强制执行的问题,有效保障受领人日后取得社会救助的权利。

刘世芳指出,借由这次修法充分表达政府对于威权统治时期国家不法行为被害者应回复的权利,以及需生活扶助民众的重视与关怀,未来内政部将积极推动赔偿及财产返还的审查作业,持续实践转型正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