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台换照不是特许审查
最近,NCC对于是否准许中天新闻台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换发执照一案,又闹得沸沸扬扬。政治人物纷纷「爆料」中天新闻台的诸多问题;而NCC也大张旗鼓召开听证会,以显示其公开公正审查的态度。然而,观察这次听证的过程,以及某些论者的见解,似乎还是有不少误解之处,恐怕需要澄清。
首先,中天新闻台这次要申请换发的是「卫星广播电视事业」的执照,NCC该采取强烈的实质审查,把换照当成是发新照?或是形式为主、原则过关的「换照」审查?有人认为,既然《卫星广播电视法》规定执照期限为6年,那各个卫星电视台本来就只有6年的权利。依此,NCC不给换照,似乎也没有侵犯什么权利。
然而,这种说法似乎把卫星电视执照当成一种政府恩惠,或是某种特许地位,因此届期就可以收回,当事人并无期待利益。可是法律上有很多证照,就算有期限,在换发时也只是形式审查,没有特别违法之处就当然换发。例如,专任教师的聘书,我们持有的护照,难道期限届至申请换发之时,主管机关会重新审查吗?不,这些证照,原则上当事人都有「权利」请求重新核发、更换。相对的,若主管机关决定拒绝换发,就必须负起很高的举证责任。
而卫星电视执照是严格审查的特许,还是一般的许可?答案当然是后者。它并不是占用公共电波资源的无线电视台,又有着激烈竞争的市场,本来就没有由政府核发经营执照施以高密度管制之必要。尤其在当前媒体汇流,网路大大改变人们收视习惯的今日,一句简单的「公共利益」不足以作为政府「作之君作之师」的权力依据。中天新闻台的节目做得好不好,观众手上的遥控器以及滑鼠就是最好的仲裁者。如果它做得烂,就会被收视率与广告商唾弃;它要是能吸引相当收视率,那NCC也没有资格取代收视大众教训它「你不够好」。
更何况,卫星新闻台涉及了言论自由,而这正是政府最不宜指指点点的一块领域。许多专家学者、有识之士,或许认为中天或许多新闻频道都很低能很媚俗。这些批评都有道理,作为专业人士或是一般民众,都可以大力建议或指责。但就是政府,不能拿着公权力来教导媒体要做这个要做那个。因为言论自由最基本的精神就是「政府不能设定何种言论为正统」。民间可以大鸣大放,相互批评,让真理在「观念自由市场」上竞争。但政府(包括独立机关NCC)去教训媒体何谓公正客观,怎样是优质,那就免了。如果是在那只有无线电视的时代,领有执照独占公共资源的电视台,会被当成公众受托人(public trustee),负有平衡报导、多元呈现等义务。可是卫星电视明明就是纯粹竞争性的私营媒体,不占国有电波资源,如果还硬拿「无线电视」的政策预设,来要求「卫星电视」,那就是用明朝的剑来斩清朝的官,变成好笑的穿越剧。
有鉴于此,NCC实应与政府一般的商业管制措施一样,采取「原则换照,例外否准」的态度。仅在原持照卫星电视台已经明显不合条件,其「非言论」部分的条件已经一塌糊涂,不配继续播放,而且有高度的外部性而无法借由市场淘汰时,方能介入。否则就有过度干预经济与言论市场之嫌。(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