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创法》修正三读 列「国家战略产业」 纳投资抵减
《文创法》修正三读通过,增加投资抵减优惠,可望振兴相关产业。(图为文化部长史哲。张铠乙摄)
立法院12日三读通过《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部分条文,除了民众关心的严惩黄牛,产业界在乎的「投资抵减优惠」,也一并通过。文化部表示,台湾在防疫、半导体等不容忽视的实力,过去3年疫情期间被世界看见,如今火速通过《文创法》,代表政府高度重视文化软实力,「投资台湾内容正着时」。
文化部指出,为促进我国原生文化内容智慧财产开发、产制及流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等营利事业,投资行政院核定「国家战略重点文化创意产业」文创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专案,并达2年以上,可在投资额20%以内,自有应纳营所税年度起5年内,每年最高抵减所得税额总额50%。
个人亦即「天使投资人」(Angel Investor),投资高风险新创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以及由国发基金共同投资的专案,现金投资50万元,并持有达2年以上,可在投资额50%以内,自持有届满2年的当年度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内减除最多300万元。
文策院董事长蔡嘉骏感到振奋,他透露,已有数个大型金控、电信公司,甚至跨国媒体集团,正与文策院洽谈投资合作计划。预估在投资抵减的利多政策带动下,文策院可与民间在5年内共同投资2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