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發布戒嚴有條件 非總統一人可率性而為

南韩周二宣布戒严至周三凌晨取消。图为一名国会职员喷灭火器阻挡士兵进入国会大厅。美联社

南韩总统尹锡悦昨天以为铲除「亲北韩叛国势力」为由,并宣布实施戒严,民进党团即贴文连结至我国立院,批评蓝白是暗黑恶势力侵蚀国家,引发支持戒严的质疑。其实依据我国戒严法规定,总统仅得在战争及叛乱情况下发布戒严,且须经立法院背书,并非总统一人可率性而为。

台湾从1949年5月20日实施戒严,到1987年7月15日废止,前后历经38年之久。这段期间,戒严令限制了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以及迁徙自由等基本权利;针砭时事、提倡民主自由的街头游行,有可能招致叛乱的指控,当时党外人士不断冲撞体制,最后已故总统蒋经国在1987年解除戒严。

根据我国戒严法规定,总统在两种其况下得以实施戒严,一、战争或叛乱发生,对于全国或某一地域应施行戒严时,总统得经行政院会议之议决,立法院之通过。二、总统于情势紧急时,得经行政院之呈请,但应于一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在立法院休会期间,应于复会时即提交追认。此外,立法院决议移请总统解严时,总统应立即宣告解严,自解严之日起,一律回复原状。

也就是说,总统若要发布解严,必续有战争或叛乱等实际状况发生,不得以在野党在立院删减预算,订定执政党不认同之立法,就可视为是「侵蚀国家暗黑恶势力」而发动戒严。况且,依法总统发布解严,必须获得立法院之通过,就算碍于情势紧急时,也应于一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非总统一人说得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