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借予营业使用 拍入房屋 须设算租赁所得
国税局说明,房屋所有权人是否确有因房屋出租而或有租赁所得事件,因具有稽征机关无法正确调查的本质,故本于租税公平原则,就法令规范范围的事实,做推计课税规定。
因此,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4款规定,将财产借与他人使用,除经查明确属无偿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外,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缴纳所得税。
国税局官员举例,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自法院拍定取得一批房屋所有权。由于自原所有权人乙君拍定承受的房屋数量不少,因而私下承诺乙君,将原涉及营业房屋,于他迁前继续借与无偿使用,经稽征机关依法核定为甲君的租赁所得。
但甲君不服,主张其拍定购入的房屋,是原所有权人乙君继续占有使用,且乙君占用期间内,双方并未订立租赁契约收取租金,不能以其正常申报营业税,迳而认定甲君有租赁所得。
然而,官员解释,经查核后发现,甲君明知该房屋为乙君占用,却未要求依《强制执行法》规定,请求法院点交排除其占有事实,明显属于无偿借与乙君继续营业使用的情事,因此对甲君提起诉求驳回在案。
台北国税局呼吁,无论拍卖或买卖取得房屋所有权,民众如无偿借予原所有权人继续营业或执行业务,依法将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核定其租赁所得,并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