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公会入会 须符六大资格

台北市租赁商业同业公会理事长李源钟。图/黄惠聆

北市租赁商业公会上半年承作客户业务依资本额统计

加强自律,租赁公会会员大会通过未来入会须符合六大积极资格,同时若会员公司关系人(即董监事法人代表、投资人、实质受益人)有刑事诈欺、暴力犯罪等经判刑确定,或有组织犯罪纪录者,亦不得入会。

到今年9月,租赁公会会员有40家,租赁公会理事长李源钟表示,由于政府机关对租赁业是采务实型管理,让租赁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租赁公会会员可分享政府相关征信资源,因此租赁公会也希望会员要作好自我管理,以符合社会期待,所以今年会员大会即通过自律公约,对入会资格采更谨慎审查。

租赁公会会员大会修改章程,通过加入租赁公会的「会员积极资格」六大条件,即一是实收资本额2亿元以上;二是有实体经营融资性租赁、租赁及分期付款买卖业务的公司地点及人员;三必须连续营业达三年以上,最后一年营收达新台币5亿元以上。

四是会员公司负责人、董监事、主要经营团队成员有金融业、融资租赁或租赁业等类金融业相关资历五年以上;五是有能力及愿意遵守公会章程、自律公约及洗钱防制等相关法令要求;六是无违反其他限制规定者等。

李源钟表示,如果要加入租赁公会会员,除须符合六大积极资格条件,填申请书申请加入,并经理事会审查符合规定,缴纳入会费外,在章程中也明白规定「若会员公司关系人(董监事代表、投资人、实质受益人)有刑事诈欺、暴力犯罪等经法院判刑确定或组织犯罪纪录者也不得入会。」

另外,若会员公司依公司法或商业登记法领得登记证照,其登记的业务项目与实际经营业务不同者,经租赁公会查明属实得决议暂缓其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