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杀母砍头无罪案 判决疑爆超越鉴定结论
桃园一男子砍下母亲头颅,一审判无期徒刑,二审逆转判无罪。(中时资料照)
桃园市男子吸毒后杀母亲37刀致死,还将头颅砍下丢到社区中庭,一审判无期徒刑,二审高等法院逆转改判无罪,认定型为人行凶时欠缺辨识能力。不过根据周刊报导,法务部法医所并不负责精神鉴定,台大医院也未做出心神丧失的结论。
对于有法界人士批评,是否漏未审酌刑法第19条第3项的原因自由行为?高院也表示,刑法19条第3项的「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适用3种情况,一是「在精神、心智正常时,已有犯罪故意,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碍状态,实行犯罪行为」;二是「已有犯罪的故意后,偶然因过失陷入精神障碍状态而犯罪」;第三种是「原本没有犯罪故意,但客观上可以注意自己喝酒或施用毒品后,会有动手打人的习惯,但自己主观上却不在意」。
高院认为都不符合以上3种情况,因此不适用刑法第19条第3项的原因自由行为。
高院新闻稿也表示,此案件于检察官侦查中,由法务部法医研究所鉴定;第一审法院审理中,委托桃园疗痒院鉴定,高院合议庭审理时,再委由台大医院鉴定。
但《镜周刊》报导指出,法医所专责死因鉴定、毒物化学及DNA分析,根本不包括精神鉴定;台大医院的鉴定,通篇也找不到凶嫌犯案时已达心神丧失之结论。
国民党立委叶毓兰也指出,综观判决书,台大医院的鉴定认为凶嫌思考尚具逻辑,通篇找不到台大医院鉴定凶嫌犯案时已达心神丧失,而法务部法医研究所更专责死因鉴定、毒物化学及DNA分析,不包括精神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