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坡限速40飙84遭罚1.2万 女骑士因「这原因」大逆转

台中市1名女骑士骑机车经向上路五段往市区,遭测速照相测到速限40公里路段却飙到84公里,遭裁罚1万2000元罚锾,经提行政诉讼逆转原处分。(冯惠宜摄)

台中市南屯衔接沙鹿向上路5段因长下坡段频传肇事,台中市1名任姓女子2023年9月间骑机车经向上路五段往市区,遭测速照相测到速限40公里路段却飙到84公里,遭裁罚1万2000元罚锾,任女不服提行政诉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法官发现,该处「警52」测速取缔标志牌未使用标准型尺寸,违反测速取缔正当要求,撤销原处分,可上诉。

任女于2023年9月29日10时44分,骑机车行经南屯区向上路五段过五权西路900公尺处西往东慢车道,被测速器测到机车飙到时速84公里,由于该路段限速40公里,遭警方迳行举发移送,最后交通裁决所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裁罚1万2000元罚锾,记违规点数3点,并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及吊扣机车牌照6个月。

任女不服,提行政诉讼,期间因《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2024年6月30日修正违规点数裁罚限于「经当场举发者」,依此撤销原裁决处罚「记违规点数3点」部分,台中行政法院地方庭也就1万2000元罚锾以及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及吊扣机车牌照6个月部分进行审理。

任女主张,「警52」测速取缔标志应设置行车方向右侧,但该处却竖立于行车方向左侧快慢车道分隔岛上,而举发机关主张测速取缔标志需固定于路树上,该处行进方向右侧路树繁茂,因而请示上级核可衡酌现场情况后,将测速取缔标志固定于快慢车道分隔岛路树上,也就是行车方向之左侧,法官认尚属合法。

但行政法庭法官却发现该件测速标志未使用标准型尺寸:边长90公分、边宽7公分,而是采边长60公分、边宽5公分缩小型,对此,辖区警四分局主张,该路段速限40公里、慢车道宽5公尺,属行车速率较低或路面狭窄道路,依法可采缩小版。

但法官却认为该处路宽显大于标准宽度,行车速率也与一般道路相同,应采标准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依此判决,本件测速取缔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撤销原处分,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