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照出台湾妖
中共在6月30日通过并实施《香港国安法》,观察这部法律及各界的反应,该法就像个照妖镜,照出一个可笑可怖的妖精:自我打脸的「台版国安法」。
《香港国安法》严重限制香港人民的政治与言论自由,绝对值得批评检讨。然而,满口「台湾民主优越论」的民进党政府,在对于《国家安全法》的态度上,似乎与毫不民主的北京、香港政府没啥两样。在去年修正或通过的各种国家安全法令,其粗糙与严苛甚至不亚于《香港国安法》。这样想当「华人民主灯塔」,拿台湾民主来耻笑大陆,恐怕没这个脸。
先说态度。中共硬要跳过《香港基本法》23条而自行制定《香港国安法》,就是因为他们把「国家主权」、「防制境外势力」、「镇压反对者」看得比法治、人权,乃至一国两制,都重要得多。而台湾呢?蔡政府去年硬要推「国安五法」及《反渗透法》,不也是基于相同的考量吗?如果蔡政府为了「国家安全」可以急就章推出这些大有问题的法律,那中共不也是如此吗?这样说来,谁都可以骂中共,但同病相怜的蔡政府可能是最没有资格的。
说到内容,坦白说,《香港国安法》所列的四种犯罪类型,立法「技术」上都远比《国家安全法》与《反渗透法》精致得多;而在内容上,除了「分裂国家罪」之外,其他各罪都是针对暴力或其他「非法行为」而处罚。就以被耻笑为「玻璃心条款」的29条第1项5款而言,它起码还规定了「非法方式」加上「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件。也就是说,《香港国安法》这些规定多半不会处罚「原本合法之行为」,只是针对动机不良或与境外势力合谋者加重其刑。
可是《反渗透法》却将选举站台、为候选人宣传,以及推动公民投票等政治权利都纳入犯罪构成要件。而所谓「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要如何界定,又与《香港国安法》的「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规定一样,极不明确。加上《反渗透法》几乎将全中国大陆的各大学与重要机构都纳入「渗透来源」之范围,对于两岸学术与社会交流负面冲击极大。
此外,台湾去年修法时又加上了更模糊的「发起、资助、主持、操纵、指挥」等要件。一个台籍学生可能因听从北京大学指导教授的要求,在台湾参与选举造势活动,并做成观察笔记,就触犯《反渗透法》;也可能因为受上海交大教授建议,在台湾组成读书会,就触犯《国家安全法》。请问,这样的法律比《香港国安法》好到哪里去?
前总统马英九日前指出,台湾应检讨「国安五法」与《反渗透法》,否则与《香港国安法》没两样。政府的回应居然是说我国立法乃「透过民主立法的程序」制定,所以没有问题。真奇怪,人家批评你法律「内容」不妥,你说本法有民主「程序」加持。这种顾左右而言他的表现似乎是心虚了。
为了保障台湾人民的合法权益,避免被说成与中共是「一丘之貉」,我想还是尽快修正《国家安全法》与《反渗透法》,展现台湾民主法治的优越(被批评愿意改进),才是正途。(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