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依为命的养母中风 她称无力承担!想终止收养关系被打脸

相依为命的养母中风,她声称已无力承担,想终止收养关系,惨遭被法官打脸。(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女子欢欢当年被妇人小萱(化名)及其丈夫收养,而养父在2006年8月死亡后,欢欢就与小萱相依为命共同生活。不料,小萱在20210年中风,完全仰赖欢欢负担医药及机构等费用。欢欢日前认为她已无法再负担,双方间有难以维持收养关系之重大事由,因此依法声请准予宣告终止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法官认,民法第1081条第1 项定有明文,按「养父母、养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宣告终止其收养关系:一、对于他方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遗弃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确定而未受缓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难以维持收养关系」。

而所谓「其他重大事由」,系指养亲子间之感情或信赖有所破绽,并有不能回复之情况,而该  破绽亦已使双方之亲子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且依社会一般观念,斟酌各种情形,该事实被认为重大者。

法官考量,小萱现年67岁,年老患病仍属自然之定律,又父母子女间本有互为扶养之义务,而双方在小萱患病之前,长时间相依为命共同生活,换言之,在小萱患病之前,双方并无存有养亲子间之感情或信赖有所破绽,并有不能回复之情况,而该破绽也已使双方的亲子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等情形。

法官审酌,欢欢主张无力负担小萱之医药、机构等费用,因而请求宣告终止收养关系,与法自有未合,无从允许。日前依法宣判,双方间尚非存有难以维持收养关系之重大事由,自难仅因欢欢单方叙述,认定存有难以维持收养关系之重大事由。欢欢声请宣告终止收养关系,为无理由,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