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 唱片大亨签名卷刑案 获判无罪
唱片大亨陈维祥因2022年5月以出售的吉马唱片、大信唱片代表人自居向其他公司签署授权歌曲著作权,被台北地检署起诉伪造文书,但新北地方法院认为陈维祥签署的是自己的名字,不构成伪造文书罪,谕知无罪。(本报资料照片)
曾发行「爱拚才会赢」一炮而红的唱片大亨陈维祥创办吉马唱片公司,后将公司出售并转战美食界,却因在2020年仍以吉马公司名义与其他公司签署授权歌曲著作权挨告,被台北地检署起诉伪造文书,但新北地方法院认定陈维祥签的是自己的名字,与契约是否生效属于两回事,判决无罪。
现年71岁的陈维祥,曾为叶启田、凤飞飞等歌坛天王天后发行唱片,在业界享有盛名,近年卖掉吉马唱片、大信唱片后转战美食界。
吉马公司发现,有公司在外未经授权使用叶启田的歌曲著作权,向智慧财产法院提起诉讼,才发现陈维祥在2020年5月12日,以吉马公司等代表人自居,与其他公司签署授权「叶启田百万张成名曲」专辑内261首歌曲著作权,北检侦结后认为他非吉马公司等负责人,却以吉马公司等名义和他人签署授权,起诉伪造文书,北院受理后判移转管辖。
陈维祥喊冤,称他签的是「自己的名字」,并非以吉马、大信等唱片公司的名义签署合约,与伪造私文书的要件不符。
合议庭审理,发现该合约内容在立契约人栏位以打字方式载有「乙方:吉马唱片录音带股份有限公司/大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陈维祥」等文字,但乙方栏位却是陈维祥以手写写上「陈维祥」署名,与甲方有写上公司名、代表人方式不同。
合议庭认为,陈维祥签署的是自己姓名,并非以他人名义签名,虽然他以吉马等公司代表人自居,以自己名义签署契约,但契约是否发生授权效力与陈维祥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签署契约属于两回事,因此认定陈维祥未犯伪造文书,谕知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