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小郑容和」王嫌随机刺死无辜骑士 法院裁定收押

新店小郑容和」王姓嫌犯刺死无辜骑士,晚间台北地院裁准羁押(读者提供/吴家诠传真)

新北市新店区王姓男子涉嫌持尖刀刺死在路边等人的林姓骑士,经新店分局移送台北地检署,检察官讯问后,以王男涉犯杀人重罪,且有逃亡之虞,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羁押王男,法院近1小时讯问后,在晚间8时20分裁准羁押。

北院认定,王男造成被害人事前全然未知、不及防御、闪躲,短时间内就因而死亡,具体犯罪情节重大,而且随车携带具有杀伤力利刃,显然王男对法律服从性甚低。

王男自承是自由业,偶而做直播礼物,仅与妻子同住,可见他在家庭工作财产关系上都欠缺稳定性、固着性,逃亡的成本低且有逃亡能力。北院审酌后认为,已经没有与羁押相同有效以确保这件杀人案司法权行使手段,所以裁准羁押。

法院准予收押理由指出:

一、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条第1 项之杀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为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羁押原因

1.被告仅因细故与妻子发生争执,为发泄情绪,旋即持利刃刺往全然陌生之被害人,致被害人事前全然未知而不及防御、闪躲,并于短时间内因而死亡,漠视他人法益,具体犯罪情节重大,且随车携带具有杀伤力之利刃,均足见被告对法律之服从性甚低。

2.被告于行凶后随即开车逃离现场,未处理。

3.被告自陈为自由业,偶尔做直播收礼物,仅与妻子同住等语,可见被告于家庭、工作与财产关系上均欠缺稳定性、固着性,其逃亡之成本低且有逃亡之能力。

4.被告所犯为重罪,且具体犯罪情节严重,若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重刑可期。

5.综上诸情,有相当理由足认被告有逃亡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