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境外追稅 展現決心

财政部今年7月10日发布台财税字第11304525780号函令,委托人以中华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为信托财产者,且委托人或孳息受益人就该信托股权适用反避税条例及个人基本税额条例时,受托机构即使非属我国受托机构,仍有向我国税务稽征机关办理信托所得申报之义务。简言之,境外受托人明年元月底前,有向我国税务机关申报境外信托内容之义务。此函令一出,于境外信托界影响之大,不言可喻。

观察台湾税局想法,此函令象征其境外追税的决心及企图心。近年台湾税局积极研议海外反避税制度,并拟搭配资讯交换平台,以求获取实质成效。惟因台湾国际地位,多边或大规模资讯交换难度颇高。虽已努力与数国达成个别交换协议,但香港及新加坡等主要金融中心,却始终未能达成。即便如此,此函令象征着台湾税局对境外所得甚至遗赠活动追税之强烈企图心,以及面对艰难国际环境下仍另辟蹊径,积极追税之决心。此等意义,不容小觑及怀疑。

从境外受托机构(人)立场出发,此函令无疑给了他们一道难题,不仅在于是否应积极遵循函令要求,更在于法遵、业务与客诉间的抉择。以境外受托机构位于境外这样的单纯角度,或认境外受托机构并无任何遵循必要。简单讲,就算罚款也罚不到他们。

但于法遵当道的今日,跨国受托机构能否仅因不致产生实质影响而闭眼抛开法规法遵,实属未必。况且,在众多国籍客户中单为台湾客户冒此违规风险,因小失大;或有一台湾客户自愿申报而被动揭露此境外受托机构之存在进而影响其他客户之可能性,当然存在。如此种种,于境外受托机构言,未必全然无风险。迳谓境外受托机构必不遵循此函令之言论,偏属猜测。

从台湾客户(委托人)之角度设想,有些或鸵鸟心态,认为境外受托机构将不会进行对台揭露;有些或先静观其变,再临机而动;有些或洞烛先机,开始思考可能之改变。惟无论心态为何,普遍均认知一旦境外受托机构遵循此函令,于其境外信托架构及内容对台曝光后,不仅信托孳息将生所得税申报义务,信托本金亦可能需适用缴纳我国遗赠税。

以长期投身境外信托领域之实务工作者观察,高资产客户在不同传承架构间的运用是灵活的,况且高资产客户非仅有单一国籍者所在多有,取得其他国籍而离开台湾的可行性相对高,在台湾加入全球追税浪潮后,远走高飞不再全无可能。如此改变,于不久之将来即会发生。

面对此函令所带来新的变局,目前虽风平浪静,但实已暗潮汹涌,三个月后,答案即将揭晓。若有相关疑义,宜先咨询专业人士,才能正确适应不断改变的时局,以免触法。(本文由安侯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兼所长卓家立口述,记者翁至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