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屋保龄球馆大火6勇消殉职 大逆转!业者改轻判6月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庭。(图本报资料照)
桃园新屋保龄球馆2015年大火,6名消防员殉职,保龄球业者刘得斌被依消防法起诉,一、二审依违反消防法致人于死罪判刘6年10月徒刑,但最高法院认为消防员抵达火场时,现场如已经消防员接管,刘是否介入、指导或误导后续救灾?二审未说明,撤销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不认为刘与6人死亡有因果关系,今(13日)仅依刑法「失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之住宅」判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新屋保龄球馆在2015年1月20日凌晨,因变电箱爆炸酿生火灾,消防局派员前往抢救,灌救过程中铁皮钢架的2层楼建筑突坍塌,造成进入火场的6名消防员陈凤翔、陈彦茗、蔡长融、张桂彰、曾重仁、谢君杰殉职,另有 1人受伤。
桃园地方法院指出,刘得斌为保龄球馆负责人却未依法检修,造成电源线年久失修引发火灾,馆内火警自动警报设备和紧急照明设备,也因失修无法发挥初期救灾功能。
一审认为,刘得斌的行为与酿成火灾、造成6名消防员来不及逃生而殉职,有相当因果关系,且刘得斌犯后始终否认,也没有和解,所为应予非难,依违反消防法致人于死罪判处6年10月徒刑。
案经刘得斌上诉,二审审酌,刘得斌疏未定期实质检修电源线及消防设备,确实有过失,上诉指摘消防指挥调度不当为无理由,原判决并无违误,驳回上诉,仍判刑刘得斌6年10月。
刘得斌不服判决,上诉三审。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依据桃园市消防局火灾原因调查鉴定书、中央警察大学鉴定书,未载明「电气因素」「电线发火」的原因,有调查未尽、理由欠备之违误。
最高法院认为,原判决未详查馆内消防设备功能,及消防设备师的供述与所出具的消防安全设备检修申报书等文件,以及当下刘得斌是否介入、指导或误导后续救灾等,均有理由不备之违法,撤销原判决,发回高院更审。
高院更一审依据最高法院发回意旨,认为刘得斌未犯消防法第35条之罪,且从火灾原因是否为电线、是否符合第三人专属负责领域的排除法则来看,合议庭认为6名消防员死亡与刘不具因果关系,今改依刑法第173条改判刘6月刑,得易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