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法」有望年底预告 业者盼碳费减免
环保署自去年下半年着手「废弃物清理法」修法,未来将更名为「资源循环促进法」,修法重点在把事业废弃物更有效循环再利用,以及源头减量等。(本报系资料照)
环保署自去年下半年着手「废弃物清理法」修法,未来将更名为「资源循环促进法」,修法重点在把事业废弃物更有效循环再利用,以及源头减量等。有业者表示,希望业者自主的减碳效益减免部分碳费。环保署则表示,会先针对减碳效益来评估,后续也会统整业者意见。
环保署今(10)日召开「资源循环促进法立法方向研商会」,召集相关业者就修法方向征集意见,会中有业者建议,因为修法要将废弃物转为循环资源,希望业者自身的减碳效益可减免部分碳费或取得碳权。
环保署废弃物管理处处长暨资源循环办公室主任赖莹莹表示,修法之重点在将管理废弃物转为促进资源循环,提升资源再利用并健全管理, 翻转废弃物定义,推动资源极大化、废弃物极小化 ,也因为「循环法」是要计算废弃物转为资源循环物后的减碳效益,业者是否能取得碳权还要再讨论。
赖莹莹指出,废弃物将分为3类,第1类为可重复使用、不需要加工可直接再利用;第2类是需要改变物质型态并经加工才能利用者;第3类为无法循环再利用或不具效用者。
另外,针对不具稳定回收再利用价值、再利用缺乏市场竞争力或具资源循环利用必要性,公告为产业责任物,将向产业责任物产源课征「资源循环促进费」,补贴再利用产品最终使用者,引导再利用产品适材适所。
而修法也把「致污染环境」修正为「足生污染环境之虞」,如果业者有假再利用情形而污染环境,有期徒刑由5年提高为7年,假如非法弃置于农地或环境敏感地区,加重罚金至新台币2000万元;产源若未尽监督责任,员工执行业务违反刑责,亦科处法人或自然人罚金提高至10倍。
赖莹莹表示,相关议题仍在和企业沟通,以及收集不同意见,之后会和北、中、南不同的产业公会召开研商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