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给付赡养费 免赠与税

高雄国税局说明,离婚双方于协商财产分配或赡养费时,宜签订书面协议,详细列明财产分配或赡养费金额、支付方式及期间等;若给付超过书面协议所载范围,且主张超过部分属离婚约定之给付者,则支付方需负举证责任,如无法证明是离婚当时约定的给付,超过部分将被视为无偿移转,并课征赠与税。

例如,甲乙二人于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甲将拥有的房产及现金500万元,于离婚后归乙所有,因此甲乙双方于离婚后,假办理房产转让登记予乙,乙及转帐汇入乙帐户现金500万元的部分,无须课征赠与税,乙方增加财产亦不课征综合所得税。

国税局呼吁,若给付的内容与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不符者,超过部分应主动办理赠与税申报,以免受罚或损害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