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内裤勒死同病房患者 更审改判9年10月戒护治疗2年
嘉义县某大型私立医院张姓男患者去年以内裤勒死同房患者,今天更审判9年10月监护2年。(本报资料照片)
嘉义县某大型私立医院42岁张姓男患者去年2月以内裤勒死同房患者,嘉义地院一审认张男虽患思觉失调症,但没有完全失去辨识能力,依杀人罪判12年,二审认张男辨识行为违法能力显著减低,改判8年,最高法院认理由不备发回,今年2月最高法院发回,今天更审改判9年10月,张男并须到相关处所戒护治疗2年。
判决指出,张男患有妄想型思觉失调症,去年2月22日入住精神科病房,当晚11时20分因思觉失调症发作,徒手重殴同病房67岁张姓被害人头、胸部,再以四角裤绕住对方颈部后,悬挂病床栏杆处,护理师发现后紧急救护,张男又咬伤护理师,经其他医护人员赶到制止,被害人隔天凌晨3时15分不治。
张男虽坦承殴打被害人及咬伤护理师,但否认杀人,辩称是因被害人打呼太大声,他劝阻3却遭对方出手挥拳,出于自我防卫才还手。
一审认为,张男并未完全失去辨识能力,以杀人罪判12年徒刑,但检察官认为张男做这么多对自己有利辩驳,却没有向家属道歉,不尊重他残害的人,判太轻而提出上诉。
二审时,台南高分院认为,一审显然是用杀人罪最轻本刑10年有期徒刑做基础,减刑后最低刑度应是5年到15年,精神鉴定医师也认为张男有精神问题,就百分比来说,是疾病占大多数,一审判太重,改判8年。
最高法院认为,二审没说明理由就论断一审判12年过当,这个判决涉及如何适用刑法19条的减刑判断,所以发回高分院更审,今天更一审改判9年10个月徒刑,另再加2年戒护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