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是生病须治疗 毒品勒戒3年一次观察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修法新制度上路,观察勒戒3年后再犯可以再一次勒戒机会,但「3年后再犯」如何定义?最高法院大法庭作成裁定,认定建立3年为期的「定期治疗」,只要本次再犯距离前次已逾3年,不因中间有无再犯被起诉或执行而影响。
大法庭的裁定后,声请提案的合议庭就个案作成公诉不受理的判决,让案件重回侦查程序,由检察官决定是要声请法院观察勒戒或给予附条件缓起诉处分。未来司法诉讼中 的类似案件逾千件,恐都将由法官判不受理后,回到检察官手中。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认为,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修正后对于施用毒品者的思维,摆脱以往侧重于「犯人」身分之处罚,着重其为「病患」之特质,并以「治疗」疾病为出发点,重新评价前揭所谓「3年后再犯」之意义。
大法庭认为,基于宪法应保障人民之生存权,及根据每个国民生存照顾需要提供基本给付之理念,为协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瘾复归社会,对于经监狱监禁处遇后仍再犯之施用毒品者,更应恢复以机构内、外之治疗协助其戒除毒瘾。
也因此,如果「3年后再犯」自应再回归到传统医疗体系机构内重为观察、勒戒或强制戒治之治疗,是对于戒除毒瘾不易者,唯有以机构内、外处遇及刑事制裁等方式交替运用,以期能控制或改善其至完全戒除毒瘾。